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 深度指导
《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该条法律规定赋予了用人单位很大的管理权限,用人单位可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人员情况等制定管理制度,制度中可针对员工的入职、培训、岗位职责、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违纪情形、处罚措施等进行详细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此作为对员工进行奖励、处罚乃至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所以,用人单位在拟制管理制度时,应充分考虑自身情况,根据自身的运营特点、人员特点等情况编制,制度内容应全面、可操作,针对处罚规定更应详细。但应注意,制度的内容不可违法。
在程序上,《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款、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4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规章制度对劳动者的适用,告知程序尤为重要,若告知程序存在瑕疵,往往会出现管理制度对员工不适用等情况,乃至用人单位根据管理制度作出的处罚决定对员工不发生效力。用人单位应当举证证明用人单位存在规章制度,该规章制度系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劳动者公示,劳动者严重违反了上述规章制度的规定。用人单位有工会的,应当事先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
■ HR风险提示
1.管理制度内容应合法,奖惩情况应明确、详细。若规定劳动者存在严重违纪的情况时,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制度中应明确哪些情况属于严重违纪;
2.管理制度的制定程序应符合法律规定;
3.管理制度应对员工进行有效送达,可在员工入职时,与劳动合同一并签收。若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新增规定,应做好相应的签收规定;
4.做好签收记录的存档工作。
■ 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申请人):孙某
被告(被申请人):某软件公司
孙某于2013年7月4日入职某软件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自该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第二条约定:孙某任电话销售,工作职责由其部门经理或其直接主管确定;合同第十四条约定:……3.孙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某软件公司规章制度的,某软件公司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孙某无权要求某软件公司予以补偿。入职当日,孙某在某软件公司《员工手册》回执上签字,保证将遵守该手册要求及各项公司制度。该手册第八条第5项规定,员工违反公司相关休假制度,连续旷工3天或累计旷工5天者,按严重违纪处理,公司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予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某软件公司休假管理规定:公司依法调整工作岗位,员工不按要求到岗工作的,按旷工处理;休假5天以上,需提前14天申请,休假10天以上,需提前1个月申请,特殊情况除外。2016年8月21日,孙某向某软件公司申请休年假,申请休假日期为2016年8月24日至28日及8月31日、9月4日,某软件公司未予批准。2016年8月25日,某软件公司发送邮件给孙某,指出孙某在年假申请未获批准的情况下,仍未出席业务会议和到指定办公室出勤,认定孙某的行为构成旷工,并要求孙某每个工作日上午9点和下午5点到办公室报到,并到经理处签到。之后,孙某仍未按要求报到及参加会议。2016年8月31日,某软件公司向孙某发出解除合同通知,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及员工手册规定,认定孙某违反公司相关休假制度,自2016年8月20日至8月31日连续旷工3天以上,与孙某解除劳动合同。某软件公司于该日将解约事由通知工会。
孙某于2017年3月16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软件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孙某的请求事项不予支持。孙某不服,诉至法院。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应当服从用人单位合理的工作安排。根据查明的事实,孙某未按休假规定提出休年假申请,某软件公司不予批准并无不当。在休假申请未获批准的情况下,孙某理应正常出勤。基于孙某并未举证证明其2016年8月24日至28日及8月31日均上班,故某软件公司认定孙某旷工3天以上并依据《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与孙某解约,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某软件公司与孙某解约系属合法解约,无须向孙某支付赔偿金。
■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4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