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无权单方选择终止劳动合同
■ 深度指导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有权行使劳动合同的终止权。但如果双方已连续两次签订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终止权还是有区别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第一份劳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有权终止劳动合同。但在第二份劳动合同到期时,双方的终止权却发生了变化。《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1款第3项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通过该条规定可以看出,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第二份劳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是不享有终止劳动合同权限的,而此时,是否续签合同的主动权落在了劳动者手中,并且如果劳动者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还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条规定大大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限制了用人单位终止权,防止用人单位变相辞退老员工,同时从另一方面限制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短期劳动合同。
另外,对2008年1月1日存续的劳动合同,“两次”的算法可见《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1款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14条第2款第3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例如,劳动合同期限为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月1日,后该合同续签,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月1日,则2009年1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为第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二次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如果是劳动者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 HR风险提示
1.建立员工劳动合同管理数据库,定时查看员工合同到期时间。
2.针对已连续签订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在其第二份劳动合同到期前,要向员工发出是否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书,征求劳动者意见。
3.若劳动者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 典型案例
某制药公司不同意与武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武某要求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案情简介
原告(被申请人):某制药公司
被告(申请人):武某
武某于2009年2月24日入职某制药公司,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09年2月24日至2013年8月31日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第二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3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2016年7月12日,武某填写了某制药公司发放的《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意见告知书》并交付某制药公司,武某在告知书中表述同意续签并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6年9月1日,某制药公司副总经理王某与武某微信聊天,副总经理王某要求武某与公司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武某不同意,劳动关系就结束,武某坚持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6年9月2日,某制药公司向武某交付《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您于2013年9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于2016年8月31日期满。双方针对续签劳动合同事宜未能达成一致,双方劳动合同于2016年8月31日到期,并结合您入职后对工作了解及掌握程度,经公司研究决定,现书面通知与您终止《劳动合同书》。”2016年9月7日,武某向劳动人事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某制药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了武某的请求。某制药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某制药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违法。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中,某制药公司与武某已经连续订立了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微信聊天记录可以显示,某制药公司也同意续订,但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根据法律规定,在此情况下,除非武某同意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某制药公司须与武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某制药公司拒绝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系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应向武某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故对某制药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14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第97条第1款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