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有权单方面解除或放弃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条款

144. 用人 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有权单方面解除或放弃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条款

■ 深度指导

基于竞业限制协议从根本上维护的是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保护权,所以应当赋予用人单位单方行使合同的解除权,当用人单位认为其商业秘密无须再继续予以保护时,竞业限制也就丧失了其所依附的基础。而且,当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丧失保护必要时,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也是对人才资源的浪费。对于竞业限制的解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9条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现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二者利益较好的平衡。

■ HR风险提示

用人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选择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对象。通常情况下,企业高管、技术人员、主要部门负责人掌握着企业重要的商业秘密,可以与之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商业秘密的具体情况在竞业限制期满前决定是否放弃竞业限制权利。在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或放弃竞业限制条款,应在合理期限内适当提前通知劳动者,给予劳动者自由择业和创业的准备期,否则将额外支付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

■ 典型案例

竞业限制期内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需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三个月的补偿金

案情简介

申请人:孔某

被申请人:某科技公司

孔某与201491日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外业技术员,双方劳动合同期限自201491日至20171031日。根据《劳动合同》第44条约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双方同意订立如下《竞业禁止协议》……(一)乙方(孔某)承诺:1.未经甲方(某科技公司)书面同意,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以及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开、离职后2年内(自劳动关系解除、终止之日起计算,到劳动关系解除、终止2年后的次日止),均不得从事有损于甲方利益的活动……(二)甲方承诺:1.从劳动关系解除、终止之日起计算竞业禁止时间期限,竞业禁止补偿费按月支付,月支付额为年支付额的十二分之一,补偿费的年支付额为乙方离职前上一年度工资的50%……”20161014日,孔某以邮寄方式向某科技公司提交《辞职申请书》,双方劳动关系于20161023日解除。2016118日,某科技公司以邮寄方式向孔某送达《解除竞业限制协议通知》,其中载明某科技公司不需要孔某执行竞业限制协议,孔某可自由择业,某科技公司将不再向孔某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孔某认为,竞业限制协议系双方共同签订,某科技公司无权单方解除,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某科技公司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

审理结果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9条之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孔某与某科技公司劳动关系于20161023日解除,某科技公司并于2016118日通知孔某无须履行竞业限制协议。某科技公司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对此予以确认。鉴于某科技公司于竞业限制期限内通知孔某无须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应当额外向孔某支付3个月竞业限制补偿金。

■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9条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