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和补休的关系
■ 深度指导
依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工作日或是休息日加班的,应当支付加班费,但是,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补休的,可以不再支付加班费。用人单位在处理劳动者加班问题时有两种选择:一种是按照工资的150%或是200%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另一种是安排劳动者补休。用人单位选择以何种方式处理,应当首先看劳动合同是否有约定,有约定的话,依照约定办理,若没有约定,则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之后再确定采用何种方式。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或是安排劳动者补休是劳动者应当享受的法定权利,用人单位不得以种种理由拒绝或是恶意侵害。现实中,用人单位往往会让劳动者签订一些放弃索要加班费或是补休权利的声明书,妄图以此剥夺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殊不知上述做法均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即使签署了声明书,劳动者也可以撤销或是主张声明书内容无效。劳动者如果提起劳动仲裁的话,用人单位的种种做法将不会获得支持,其也将会因此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 HR风险提示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选择支付加班费或是安排补休的方式使劳动者享受应有的权利。需要注意的是,在安排劳动者补休的时候,应当要求劳动者亲自填写倒休单,倒休单内容包括倒休事由、加班日期、倒休日期等,最后由劳动者签名,然后由人力资源部门统一归档保存,做好证据保全工作。
■ 典型案例
齐某诉某培训机构支付加班工资
案情简介(https://www.daowen.com)
申请人:齐某
被申请人:某培训机构
齐某是某培训机构的培训师。2011年6月,学生开始放暑假,很多家长为孩子报名参加了该培训机构的培训班,由于报名人数太多,6月到9月,在休息日齐某也被安排加班。培训周期结束后,公司未安排齐某补休,也未支付其加班费。齐某找公司解决加班费支付事宜,公司回复称,公司规定在加班后两个月内必须申请补休,逾期不申请的补休作废并不支付加班工资,因齐某的申请已经过期作废,所以拒绝齐某的要求。齐某认为公司的规定违反法律规定,无奈之下将公司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审理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加班的,可以通过安排补休的方式来代替支付加班费,不予安排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费,该培训机构应当限期足额支付齐某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