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通知工会即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 深度指导
《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2013年2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四)》)第12条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规定,即(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5)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6)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提出30日书面形式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解除劳动合同的;(7)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提出30日书面形式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解除劳动合同的;(8)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提出30日书面形式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解除劳动合同的。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可以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上述规定明确了,未事先通知工会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该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解除程序欠缺的法律后果,对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权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司法解释(四)》并未一味严惩,在该条的最后作出了灵活变通规定,即允许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起诉前补正相关程序。
■ HR风险提示
1.对已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工会要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企业不干涉工会的工作。
2.工会做好企业与员工的调解工作。
3.企业的人事管理部门若以《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要及时通知工会,并履行相关手续。
■ 典型案例
某食品公司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开除周某,周某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案情简介
原告:周某
被告:某食品公司
周某于2012年12月入职某食品公司,任销售员。在工作中与顾客发生言语冲突,某食品公司随即以周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其开除,并未支付任何补偿。周某以某食品公司的开除行为违法,提出劳动仲裁、诉讼,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某食品公司不同意向周某支付该款项。经人民法院受理、调查后发现,某食品公司自周某入职前即已成立工会,直至法院调查时工会仍对某食品公司解除周某劳动关系的情况不知情。
审理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12条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该案中,周某作为某食品公司的销售员,与顾客发生言语冲突,某食品公司以其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但依据上述规定,某食品公司未将该情况通知工会,且未在诉前进行补正,故判决某食品公司向周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43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12条 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