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有住房、户口等特殊待遇的劳动者服务期内违约,可能涉及赔偿责任

92. 享有住房、户口等特殊待遇的劳动者服务期内违约,可能涉及赔偿责任

■ 深度指导

近年来,北上广深等一线大城市大量人才涌入,直接导致了落户政策的收紧和落户标准的提高,落户后可享受的购房、摇号、入学等资源,使得户口成为一种紧俏的“资源”,有落户指标的企业,将可为入职员工办理常住户口作为吸纳人才的方式之一。《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责任。《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明确了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和承担方式。在稳定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的前提下,并不限制劳动者的自由流动。

■ HR风险提示

用人单位可以考虑把劳动关系中的一些问题变成民事债权债务关系,这样的约定一般会得到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的支持。例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住房,可以和劳动者签订民事协议,作出如下约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供某房屋使用权。在劳动者提前离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即时收回该房屋。如果劳动者能够依法将劳动合同履行完毕,且没有不能够获得该房屋所有权的法定和约定情形的,劳动者可以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 典型案例

某服务公司为戴某办理北京户口并要求戴某服务五年,戴某因提前离职需向某服务公司支付赔偿金

案情简介

原告(申请人):某服务公司

被告(被申请人):戴某(https://www.daowen.com)

某服务公司与戴某于201581日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第三十四条约定:“在招录戴某过程中产生了招录费用、办证费用、服装费用等各项费用,戴某入职后,某服务公司把戴某列入储备人才予以培养,并为其开展各项培训,同时,为戴某办理北京户口。”2015914日,某服务公司与戴某签订协议书,约定:“戴某充分认识到某服务公司为其所解决的北京市户口是占用某服务公司稀缺资源,某服务公司需要投入大量资源获取进京户口指标,如因戴某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未到期而不能继续履行,戴某离职后造成职位空缺,某服务公司再招录其他人员从事该岗位工作时,无法为再招人员提供北京市户口待遇,从而导致稀缺资源损失,双方自愿约定,戴某服务期为5年(自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计算),如戴某因个人原因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戴某需支付某服务公司100000元户口赔偿金。”戴某于201681日向某服务公司申请离职之后便未去工作,双方均认可戴某与某服务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681日解除。某服务公司于2016913日向劳动人事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戴某支付某服务公司100000元户口赔偿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122日作出裁决,驳回了某服务公司的仲裁请求。某服务公司不服该裁决,起诉至法院,请求戴某支付某服务公司100000元户口赔偿金。

审理结果

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北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及违约金,由于该约定违反法律规定,因此用人单位以双方约定为依据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不应予以支持,但确因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本案中,进京指标属于社会稀缺资源,戴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此明知,且在签订协议书时,其应当认识到某服务公司为其解决北京户口需要付出较大成本,劳动合同未到期单方离职会给某服务公司在人才引进及招用同岗位人员等方面造成一定的损失,某服务公司为戴某办理了北京市户口,戴某在某服务公司工作刚满一年就辞职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综合戴某在某服务公司的工作年限,参照双方在协议书中关于赔偿金额的约定,法院酌定戴某支付某服务公司赔偿金80000元。

■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22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