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停工、停产、歇业期间的工资支付

111. 单位停工、停产、歇业期间的工资支付

■ 深度指导

用人单位在经营出现困难时为了降低损失,往往会采取停工、停产、歇业等方式来降低成本。采取该三种方式时就会涉及该岗位的劳动者如何处理的问题,用人单位可以选择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方式只要支付劳动者相应的补偿金即可;也可以选择让劳动者待岗,待岗是相对于在岗而言,却又不同于下岗,是指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虽然履行,但是,劳动者实际不提供劳动。对于劳动者而言,待岗会引起一些问题,如在不提供劳动的情况下工资是否应当发放,发放工资应具体执行什么标准。法律对于待岗之后工资的发放并没有统一的规定,地方制定执行地方性法规,如《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27条规定,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 HR风险提示

因何种原因导致劳动者待岗,是确定是否支付生活费的重要依据。若是因劳动者自身的原因造成的待岗,用人单位有权利拒绝支付基本生活费。用人单位若是因经营困难而不得不停工、停业的话,应当视具体情况确定究竟是选择解除劳动合同还是安排劳动者待岗,若是该工作岗位今后不必再保留或是该岗位人身依附性不强,则可以优先选择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若是该工作岗位需要继续保留或是属于对员工技能要求较高的技术工种,则可以选择待岗用工方式。

■ 典型案例

员工因单位经营不善待岗,有权取得待岗期间生活费

案情简介

原告:岳某等人

被告:某家具公司

岳某于2010年入职某家具公司,岗位为车间工人。2011年,该家具公司经营困难,为缓解经营压力,公司于20119月决定暂停D组车间,该车间的工人(包括岳某在内30人)回家待岗。半年后,公司经营状况依然没有好转,公司决定裁员,与待岗工人解除劳动合同,该家具公司向员工支付了待岗通知金以及经济补偿金,但是,岳某等员工待岗期间的生活费单位却拒绝支付。岳某等员工提出某家具公司支付待岗期间生活费的诉讼请求。

审理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某家具公司原因造成岳某等人待岗,岳某等员工并无过错,根据相关规定,判决某家具公司向待岗员工给付生活费。

■ 法条链接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第27条 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或者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