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费用纠纷的违约责任

94. 培训费用纠纷的违约责任

■ 深度指导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另外,劳动部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5〕223号)第4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因此,用人单位可依据上述内容,合理设计劳动合同条款。

■ HR风险提示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者培训档案,妥善保管劳动者参加培训的相关文件及听课证等材料。

■ 典型案例

用人单位仅凭“书面的培训协议”不能追究劳动者的违约责任

案情简介

申请人:展达公司

被申请人:穆某(https://www.daowen.com)

穆某于2009618日入职展达公司任副总经理,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09618日至2012617日的《劳动合同书》。201056日,穆某因个人原因向展达公司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双方劳动关系于2010612日解除。随后,展达公司提起仲裁,请求:1.返还培训费2100元;2.支付工作失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157222.8元;3.支付违反保密协议的违约金10000元。

展达公司主张曾与穆某于2009713日签订了《委派培训协议》,协议约定甲方展达公司为乙方穆某支付《注册物业管理师》的培训费,此培训费包括但不限于报名费、书本资料费、学费、考试费、证书费等,培训费为2100元,若培训后乙方在甲方处服务不满1年乙方须向甲方交纳公司所承担培训费用的100%,现穆某在该公司服务期不满1年,应返还该公司培训费2100元,展达公司提交了《委派培训协议》作为证据证明其主张。穆某对载有其签字的《委派培训协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主张未接到过展达公司通知其参加此项目的培训,亦未领取过此培训的相关文件及听课证等材料。展达公司未提交穆某参加过此项委派培训的证据。

展达公司主张穆某系该公司青岛项目的负责人,在穆某主持项目期间存在工作失职,致使该公司为更换损坏的33套楼宇门共支付107222.8元,同时其在职期间越权管理,擅自将该公司留给开发商80万保证金中的5万元支付给房子被水淹的业主。展达公司提交了展达公司秦皇岛分公司渤海明珠管理处的《证明》《关于临时处理秦皇岛渤海明珠小区4-2-1001被淹事宜的说明》及唐迪等证人的证言证明其主张,唐迪等证人未出庭作证。穆某对《证明》及《关于临时处理秦皇岛渤海明珠小区4-2-1001被淹事宜的说明》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但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并主张楼宇门在其入职前就已损坏,且曾要求过相关部门维修,同时5万元并非其本人决定调出。穆某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2010812日与原展达公司职员黄某的电话录音及2009814日、2009817日、2009824日、20091229日的《会议记录》,展达公司对电话录音及《会议记录》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

穆某于201054日注册了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本人为法定代表人。展达公司主张穆某在职期间以其本人名义注册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双方于20091023日签订的《员工保密协议书》中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穆某应依据《员工保密协议书》第9条的约定支付该公司违约金10000元。穆某对展达公司的上述主张不予认可。

审理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第2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项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展达公司虽与穆某签订了《委派培训协议》,但该公司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穆某参加了此协议中约定的培训,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该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该公司要求穆某返还培训费的申请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展达公司主张由于穆某在职期间的工作失职及越权管理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157222.8元,该公司虽提交了《证明》《关于临时处理秦皇岛渤海明珠小区4-2-1001被淹事宜的说明》作为证据证明其主张,但上述证据均不能充分证明穆某为该公司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同时展达公司未就其主张提供其他充分有效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展达公司要求穆某支付其工作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申请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展达公司在《员工保密协议书》中仅约定了穆某的侵权责任,未约定该公司所应履行的义务,排除了作为劳动关系管理方所应承担的责任,亦未支付穆某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故展达公司要求穆某支付违反保密协议违约金的申请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