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中的“代通知金”的适用问题

59. 解除劳动合同中的“代通知金”的适用问题

■ 深度指导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在《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1项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举证证明劳动者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应有另行安排工作的过程),必要情况下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在《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2项情形下,用人单位应举证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应有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过程),仍不能胜任工作。在《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情形下,用人单位应举证证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上述规定已明确,用人单位因存在上述三种情况之一时欲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此补偿即大家所称的“代通知金”。同时,该条款也明确了通知形式为“书面”形式。《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代通知金”的标准由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3项规定,用人单位以该法第40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有些用人单位认为,公司以向劳动者支付代通知金代替支付经济补偿金,此观点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代通知金”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非出于同一法律理念。《劳动合同法》中将提前一个月通知义务与支付“代通知金”义务作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选择,由此可见,“一个月”可认为法律赋予劳动者找新工作的缓冲时间,所以,如果用人单位当即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须劳动者继续上班,应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以保障其正常的生活所需。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从双方劳动关系建立到解除,整段期间的经济补偿,该补偿的具体金额与劳动者的工作年限直接相关。

有些劳动者认为,只要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就应当支付“代通知金”,此观点是对法律的误读。《劳动合同法》第40条已明确规定,仅3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才承担支付“代通知金”的义务。

■ HR风险提示

第一,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以下列三种情况之一为由,欲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天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即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不符合上述情况,用人单位无须支付“代通知金”;

第二,通知形式为“书面”通知,同时,用人单位应做好签收记录。

■ 典型案例

某建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安某主张代通知金未获支持

案情简介

申请人:安某

被申请人:某建材公司

安某于201681日入职某建材公司,任职销售内勤,双方订立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5000元。20171215日,某建材公司向安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为由,提出与安某解除劳动合同。当日,安某按照某建材公司的要求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某建材公司表示愿意向安某支付2个月工资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安某认为,某建材公司的解除理由并不成立,其解除行为应属于违法解除,且某建材公司也未提前30日通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故其认为某建材公司应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即3个月工资)和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1个月工资。(https://www.daowen.com)

审理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查明,某建材公司与安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即“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并不存在事实依据,故认定某建材公司的解除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并裁决支持了安某要求商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同时驳回了安某要求支付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的请求。

■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40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4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20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