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情形
■ 深度指导
很多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存在终止的情形,这种看法是片面的,当法定终止合同条件出现时,合同当事人即可终止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法定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一般包括:1.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2.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3.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4.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等。当出现上述条件之一时,即使双方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亦可终止合同。关于终止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若是单位原因,即上述情形的第3、4点,则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若是劳动者原因,即上述情形的第1、2点,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用人单位则无须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 HR风险提示
1.确认终止条件事实的出现。
2.对符合劳动合同终止条件的员工,及时办理手续。
3.若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双方劳动关系终止,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 典型案例
唐某符合退休条件时,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唐某要求该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情简介
申请人:唐某
被申请人:某资产管理公司
唐某于2007年5月8日入职某资产管理公司,任项目经理,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唐某于2011年9月年满60周岁,且符合退休条件,其于当月办理了退休手续并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某资产公司于2011年9月向唐某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求唐某自2011年10月1日起即可停止工作。唐某对某资产公司的终止通知不服,主张其虽达到了退休年龄,但仍可为公司提供劳动,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某资产公司不能与其终止劳动合同,该公司应支付其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某资产公司对唐某的主张不予认可,主张唐某已办理退休手续并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公司可以与其终止劳动合同,不存在违法行为,无须支付任何赔偿。
审理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唐某于2011年9月已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该情形符合《劳动合同法》所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故某资产公司作出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并无不当。同时,该情形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46条所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唐某要求某资产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未予支持。(https://www.daowen.com)
■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4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13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
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