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适用年薪制,用人单位也应按月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98. 即使适用年薪制,用人 单位也应按月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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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薪制是以年度为单位,依据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和经营业绩,确定并支付劳动者薪金的分配方式。年薪制在外国适用较为普遍,国内适用的较少,作为一种收入分配制度,年薪制有许多优点,如可以充分调动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使劳动者的收入与企业发展紧密结合在一起,可以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可以更好地保留人才,对企业的长足发展意义重大。

年薪制工资数额是以年为单位计算,而实际发放时并不是一年才发一次工资,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按月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年薪制也不例外,只不过在年终有一个结算程序,已发放的工资数额若低于年终核算数额的,由公司补足,若有结余,则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或是劳动合同的约定处理。即使实行年薪制,亦应当按月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在结算周期届满时支付差额部分。

实行年薪制的工作岗位多是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是重要技术人员,基于这些职位的特殊性,实行年薪制更加有利于公司的发展。由于年薪制容易被误解为“一年一支付工资”,所以,一些企业会想当然地一年向劳动者发放一次工资,此种支付方式对劳动者而言无疑是非常不利的,生活有可能因此受影响不说,若是公司中途破产,那么劳动者将难以获得劳动报酬,严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了体现公平原则和最大限度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年薪制的劳动报酬在具体执行时应当按月支付,年终结算。

■ HR风险提示

用人单位可以与高管、重要技术人员约定工资支付形式为年薪制,但仍应按月向劳动者结算工资,具体金额可由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但标准不得低于适时最低工资标准,年度工资结算时,用人单位应补足差额部分。

■ 典型案例

刘某诉某软件公司工资争议案

案情简介

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某软件公司

刘某于2009年入职某软件公司,担任经理职务,由于刘某的经营管理理念非常适合市场的发展,为公司业务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公司为了表彰刘某出色的工作能力,经与刘某协商,决定增加刘某的劳动报酬,并将劳动报酬由月薪制改为年薪制。到了月底结算工资时,刘某没有收到公司支付的工资,遂向公司询问情况,公司答复称,因刘某工资实行年薪制,所以需要到年底再结算工资。刘某认为公司的规定是不合理的,即使实行年薪制,工资支付时间也不能安排到年底,所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按月支付工资。

审理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应当按月支付,即使软件公司与刘某约定适用年薪制,刘某也有权利要求软件公司按月向其支付工资。

■ 法条链接

《劳动法》

第50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