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单位或者劳动分包企业违法发包转包而产生的拖欠工资的支付

121. 发包 单位或者劳动分包 企业违法发包转包而产生的拖欠工资的支付

■ 深度指导

建筑工程领域经常遇到承包方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这些单位或个人再雇工人来施工。一旦发生拖欠工资纠纷,被雇来的劳动者应该向谁去讨要工资?是向招雇自己的单位或个人讨要还是向发包方讨要?若是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的话,起诉的主体该如何确定呢?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工程总承包人在选择发包主体时应当严格审查其是否具有主体资格,否则,有可能要与分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者在起诉时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诉主体的范围,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建筑工程领域,承包商作为受益方,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无非是为了减少成本,增加收益,要求承包商与无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符合公平原则。承包商对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负连带责任,但并非直接责任,只是先行向劳动者垫付,之后还可向发包方追偿,是否能得到追偿,法律风险由承包商承担。

■ HR风险提示

建筑工程领域用工风险较大,作为用人单位应当认真选择分包主体,不应当将工程分包给没有主体资格的人。同时用人单位还应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各项用工制度,防止因制度上的疏漏给单位带来的法律风险。

■ 典型案例

许某诉某建设集团、某商贸公司、蔡某支付拖欠工资

案情简介

原告:许某

被告:某建设集团、某商贸公司、蔡某

20115月,某建设集团承包了某商贸公司的厂房的建设工程。承接工程后,建设集团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承包资质的个人蔡某,蔡某接到工程后便召集了许某等工人开工建设,工程完工后,建设集团将所有工程款支付给了蔡某。蔡某支付了部分工资给工人后,剩余工资一直以种种理由拖延支付,无奈之下,许某等工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但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后将某建筑集团和蔡某一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工资。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建设集团将工程承包给不具有主体资格的个人施工,属于违法分包,判决蔡某支付拖欠许某的工资,某建设集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法条链接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12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