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成工资的支付
■ 深度指导
提成工资制来源于西方的佣金制度,是用人单位根据职工业绩按照一定比例计发职工劳动报酬的工资计算方式,主要是适用于劳动成果难以用事先制定劳动定额的方法计量,不易确定计件单价的工作岗位,如在部分饮食业、服务业和商业中多实行这种工资形式。提成工资制也属于一种激励制度,对员工而言,有利于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可以减轻一定的经济负担,减少企业运营成本。因此,提成工资制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青睐。
提成工资制的具体形式,可分为两种:一种是超额提成,即扣除一部分或保留其基本工资作为固定工资部分,并相应规定需完成的销售额或利润,超额完成的部分再按一定的比例提取提成工资。其计算公式:员工收入=基本工资+超额销售额×提成比例;另一种是全额提成,即取消固定的基本工资,员工的收入完全随利润或销售收入额浮动,计算公式:员工收入=利润或销售收入额×提成比例,但无论劳动者的提成工资金额是多少,劳动者每月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管采取何种提成方式,当劳动者依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后就可以要求支付相对应的提成工资,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无故拖欠劳动者的提成工资,否则,劳动者有权利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 HR风险提示
用人单位可以将提成工资制作为一种激励制度实行,在制度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具体操作:
1.确定适当的提成指标。提成指标应当是合理且可以量化的,以便以此作为核发劳动者工资的依据。
2.确定恰当的提成形式。主要确定采取全额提成形式还是超额提成形式。全额提成即职工全部工资都随营业额浮动,而不再有基本工资;超额提成即保留基本工资并相应规定需完成的营业额,超额完成的部分再按一定的比例提取工资。从实行提成工资的层次上划分,有个人提成和集体提成,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自身的具体情况,选择确定属于自身的提成方式。但应注意,无论哪种形式,劳动者每月实际收入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确定合理的提成比例。目前有固定提成比例和分档累进或累退的提成率两种比例方式,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者的工作量具体细化不同档次的提成比例。
■ 典型案例
徐某诉某房地产经纪公司要求支付未结算的佣金
案情简介(https://www.daowen.com)
原告:徐某
被告:某房地产经纪公司
徐某于2013年10月29日到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工作,任置业顾问,月工资为基本工资加提成工资。后徐某因某房地产经纪公司未向其支付提成工资,于2016年8月31日离职。2016年10月,徐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过程中,徐某与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于2016年12月14日达成和解协议(甲方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乙方徐某):1.甲方确认乙方有未达结算条件的佣金共计143 664.06元;2.甲方同意在甲方该项目结案后依照公司关于离职人员佣金发放的相关规定进行发放……和解协议签订后,徐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撤回仲裁申请。此后,某房地产经纪公司陆续支付佣金72821.76元,余款70842.13元一直未支付。2017年3月13日,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房地产经纪公司支付未结算佣金70842.13元。
某房地产经纪公司辩称:公司未支付徐某佣金属实,但公司与徐某达成协议,协议约定开发商未给公司做佣金结算的,业务人员个人佣金暂不发放。目前,开发商未给公司结算佣金,公司不同意给付原告佣金。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为证明徐某的佣金未达到结算条件,提供了徐某签字确认的《佣金发放管理办法》,此证据载明:业务人员个人佣金结算,按开发商实结总房款计算,未到达开发商账户的房款,开发商未给公司做佣金结算的,业务人员个人佣金暂不发放。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是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徐某已经离职1年有余,某房地产经纪公司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此期间徐某销售的房屋的房款是否到达开发商账户,对于已经到达开发商账户的房款相应的佣金是否已经结算,但某房地产经纪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上述事实,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判决,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给付徐某佣金70842.13元。
■ 法条链接
《劳动法》
第47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