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医疗保险,应当承担劳动者患病发生的医疗费
■ 深度指导
用人单位有责任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现代社会保险制度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保险是为保障员工在患病就诊时,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具有社会保险的强制性、互济性、社会性的基本特征。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员工缴纳医疗保险,员工在患病就诊时则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患病就诊的费用就只能由员工个人承担。因医疗保险具有强制性的特征,因此,员工患病就诊的费用由员工先行承担后,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因未缴纳社会保险而造成的医疗保险待遇损失。
■ HR风险提示
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的特征,医疗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基本险种之一,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缴纳医疗保险。因用人单位没有为员工缴纳医疗保险,员工在患病就医时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相关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赔偿。用人单位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不仅面临违法纠正处罚的风险,还面临保险待遇赔偿风险,因此,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避免相关风险的发生。
■ 典型案例
李某向某印染公司主张患病发生的医疗费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
被告:某印染公司
2016年3月1日,李某与某印染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16年3月1日起至2017年2月8日止,李某任染色岗位,月基本工资3500元。在职期间,某印染公司未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2016年6月30日,双方签署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协议书载明李某因自身原因,不愿意在某印染公司继续工作,经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李某的工资已全部结清,若以后发生工资纠纷等事件均由李某自己负责,与某印染公司无关。2016年7月,李某因结核性胸膜炎等疾病在医院门诊住院治疗。2016年11月,李某向劳动人事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印染公司支付医疗费50740元。2017年2月,仲裁委作出裁决驳回了李某的仲裁请求。李某对裁决不服,就仲裁争议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向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咨询查明,按照目前的医疗保险政策,若某印染公司为李某缴纳医疗保险至2016年6月,那么2016年7月李某产生的医疗费还是可以按规定审核报销的,2016年8月及之后产生的医疗费就不能报销了。经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核算,李某2016年7月产生的门诊费用815.36元中,医保范围内费用779.78元,若按照目前医保政策企业在职医保参保人员报销比例计算,可报销227.87元;住院费用16290.76元中,医保范围内费用14228.92元,若按照目前医保政策企业在职医保参保人员报销比例计算,可报销10423.14元。
审理结果
《社会保险法》第23条第1款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为职工缴纳医疗保险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中,某印染公司没有依法为李某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致使李某因病治疗支出的医疗费无法向社保经办机构理赔,故由此造成的损失依法应当由某印染公司进行赔偿。因双方于2016年6月底解除劳动合同,故根据医保政策,某印染公司应当对李某2016年7月产生的医疗费中可报销但无法报销导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具体金额按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的10651.01元予以认定。
■ 法条链接
《社会保险法》
第23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1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