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服务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应支付违约金
■ 深度指导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2条第1款、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上述法律所规定的专业技术培训是指由第三方或专业机构进行培训,而非本单位内部进行。专项培训费用应有相对应的发票。用人单位应对培训做好相关记录,包括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等。若有几个员工同时参加培训,则培训费用应平分到每个人,而不是由每个人分别单独承担。笔者认为,服务期、违约金等约定的成立,均应以合法为前提。若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致使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劳动者并无过错,所以违约金的责任不应由劳动者承担。
■ HR风险提示
1.企业要用工规范,遵守国家的规定。
2.签订培训合同时,应明确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费用,若存在服务期条款,企业应向员工明示条款内容,并加以解释。
■ 典型案例
用人单位没有为胡某缴纳社会保险,胡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求胡某支付违约金
案情简介
原告:胡某
被告:某制造公司
胡某于2010年3月入职某制造公司,任技术员,双方签订有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10年10月,某制造公司与胡某协商,由该公司为胡某提供价值10万元的3个月外出培训,培训结束后,胡某为该公司提供五年的服务,如胡某违约,需要根据未服务期限支付违约金,胡某对上述内容表示同意,并签了《培训协议》。2012年9月,胡某以某制造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某制造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某制造公司提出反请求,主张胡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仍处于服务期内,应支付该公司违约金。经查明,某制造公司从未给胡某缴纳过社会保险。
审理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某制造公司未为胡某缴纳社会保险,胡某可以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关于胡某是否应向某制造公司支付违约金,胡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因某制造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所致,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并非因胡某所致,故某制造公司要求胡某支付违约金的主张不能成立,对其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22条第1款、第2款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