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与聘用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纠纷
■ 深度指导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就签订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的规定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前述两个规定对比可以看出,事业单位的与工作人员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仅限于“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这一种情形。
■ HR风险提示
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应当区别劳动合同法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关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同情形之规定,应当排除《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下列签属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 典型案例
施某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聘用合同后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未获支持
案情简介
原告:施某
被告:北京某大学
施某于2009年7月2日与北京某大学签订有效期限为2009年7月2日至2013年7月1日的《聘用合同书》,约定施某从事外语学院教师职务。该《聘任合同书》到期前,北京某大学于2013年6月28日与施某签署《聘用合同续订书》,聘期为2013年7月2日至2017年6月30日。2017年6月14日,北京某大学向施某送达《聘用合同到期不续聘告知书》,告知施某双方聘用合同到期,自2017年7月1日后不再续聘,并要求施某到人事处办理人事关系转出手续。2017年6月30日,施某填写北京某大学外语学院教职工离职(岗)手续单,办理交接手续。施某表示上述交接工作仅为与北京某大学外语学院进行交接,并不代表其认可与北京某大学办理工作交接。
施某主张双方签署两份固定期限聘用合同,到期后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北京某大学应与其续签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不应终止聘用合同关系,双方应继续聘用合同关系,并以此为由向劳动人事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施某不服该决定向法院起诉。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施某与北京某大学建立人事关系,双方于2009年7月2日签订聘用合同,该合同到期后双方续签聘用合同至2017年6月30日,《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就签订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的规定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施某工龄及年龄均不符合上述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的情形。施某以与北京某大学已签订两份固定期限聘用合同,故应签订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为由,双方继续人事聘用关系的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 法条链接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14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