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合同与劳动合同关于服务期约定不一致时,劳动合同续延至服务期满
■ 深度指导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劳动者享受单位住房福利、调动户口、专车等特殊待遇约定了服务期限的情况。如果劳动者在上述方面享受了超过其正常工资报酬的福利待遇,这种约定如果是双方自愿签订的,有一定的合理性。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但是不能以此约定违约金。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可以在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将此种福利转化为金钱衡量,要求劳动者将未履行年限部分分摊的福利利益,以金钱的方式退还用人单位。比如集资建房与市场价的差价,除以合同约定的年限即为劳动者实际每年享受的额外福利利益,未履行完的服务年限,劳动者按相应金额和年限退还用人单位。如果是户口调动,可以以办理户口的费用计算。
■ HR风险提示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专项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时,应当合理约定与培训支出对价的违约金数额。
■ 典型案例
服务期培训协议期限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延长至服务期届满
案情简介(https://www.daowen.com)
申请人:北京市某投资公司
被申请人:吴某
2006年7月,吴某从北京市某重点大学毕业后,与北京市某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即2006年7月至2009年7月。由于吴某积极肯学、工作努力,2007年,投资公司选送吴某前往某外国投资公司进行培训学习,并与吴某签订了一份培训协议,双方约定:公司出资对吴某进行1年的专业培训,吴某在培训结束后为公司服务10年,否则赔偿培训费80万元。吴某如期去外国培训了1年,结束培训后即回申请人处工作。2009年7月,因双方签订的3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此时投资公司要求吴某按服务期约定续签劳动合同,吴某则不愿续签而要求终止劳动合同,双方产生争议。投资公司提起仲裁,请求吴某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否则应当向其支付80万元的违约金。吴某辩称: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即行终止,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现双方合同期满,自己不愿续签,要求终止劳动合同合法合理。虽然与投资公司签订有培训协议,但其效力低于劳动合同,现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培训协议也就不再有效。另外,吴某认为,培训协议中关于服务期限以及违反服务期限的赔偿数额等约定显然很不合理。自己被送到国外培训1年,约定的服务期限却是10年,违反服务期限的赔偿是80万元。上述约定显失公允,要求劳动仲裁部门认定这个约定无效。
审理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吴某与投资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虽然已经到期,但双方另有10年服务期的培训协议,该协议是对原劳动合同期限的变更,且遵循了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其已成为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吴某应当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继续履行服务期。现吴某表示不愿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提出辞职,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培训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的数额80万元,明显超出为期1年合理的出国培训费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酌情裁量吴某因违反培训协议服务期的约定应当向用人单位北京市某投资公司支付8万元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