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各自承担的责任
■ 深度指导
一、劳务派遣企业、用工企业、劳动者三者的法律关系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而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因存在劳动者、派遣单位、实际用工单位三方而使其不同于普通劳动合同关系。劳动者与派遣单位即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基于劳务派遣合同形成普通民事合同关系。
二、劳务派遣中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即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应依据法律规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58条规定,劳务派遣中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第17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三、劳务派遣中的工资、社会保险问题
派遣单位作为劳务派遣中的用人单位,系劳动关系主体,应按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关系履行当中,应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四、劳务派遣中的劳动关系解除问题
存在下列情形,劳动者可以与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3.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4.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6.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7.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存在下列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派遣单位,派遣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HR风险提示
用工单位须与有资质的派遣单位签订书面的劳务派遣协议,且要明确合同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等问题。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对劳动者承担连带责任后,可按照协议约定向合同相对方进行追偿。另外,用工单位应当注意协助派遣单位完善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和管理制度,例如:工资结构条款、加班管理制度、工时制度、休息休假管理制度、考勤管理制度等等。
在劳务派遣中,真正构成劳动关系的主体是劳动者与派遣单位。在实践中,常有用工单位因劳动者违反管理制度,直接通知其解除劳动关系,此做法是不当的。因用工单位作为用工方,并非劳动关系主体,其无权对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作出处理,故遇此情形时可将劳动者退回派遣单位。若派遣单位欲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需调查劳动者被退回的理由是否违反与劳动者签署的劳动合同或管理制度,若成立,可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 典型案例
薛某诉某社会保险服务公司、某旅行社要求支付加班工资
案情简介
申请人:薛某
被申请人:某社会保险服务公司、某旅行社
2014年4月16日,薛某与某社会保险服务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劳务派遣),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4年4月16日至2016年4月16日,某社会保险服务公司派遣薛某到用工单位某旅行社工作,担任司机,派遣期限自2014年4月16日开始。某旅行社安排薛某执行标准工时制度,薛某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2天……某社会保险服务公司每月5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薛某工资。某旅行社员工的正常工作时间为上午8:30至12:00 ;下午14:00至17:30 ;周五通勤班车发车时间为17:00。薛某到某旅行社上班后,被安排在正常工作时间外驾驶通勤班车接送员工上下班。上午发车时间:7:00,由北京西三环发车,至北京东三环某高速路入口,下午发车时间为17:30,周五提前至17:00。周六不休息。2015年3月8日,薛某向某旅行社递交了《辞职申请》,在辞职信中说明了辞职的原因系长期加班且未向其支付加班费。薛某于2015年7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某社会保险服务公司和某旅行社向其支付2014年4月16日至2015年3月8日工作日加班工资和休息日加班工资。
审理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合同法》所称的用人单位。本案中,薛某于2014年4月16日与某社会保险服务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书》,自此,薛某即与某社会保险服务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某社会保险服务公司是薛某的用人单位。薛某依据上述合同的约定被某社会保险服务公司派遣至某旅行社工作,某旅行社是薛某的用工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92条第2款的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裁决某旅行社应向薛某支付工作日加班工资和休息日加班工资,由某社会保险服务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57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第58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59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60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61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62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63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64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65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66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第67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