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期间的工资标准

109. 试用期期间的工资标准

■ 深度指导

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试用期的约定是合同的一项重要内容,约定试用期,既有利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符合岗位要求进行全面考核,又可以使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身要求综合衡量,对于优化劳动用工方式,促进劳动资源的合理分配具有重要意义。在试用期内,由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处于非正式状态,极易出现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侵犯劳动者权益的事件产生,法律对滥用试用期问题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规定的一个表现是试用期期间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偏低,一些单位视试用人员为廉价劳动力,任意压低工资标准甚至不发工资。针对此问题,《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根据这一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两个工资标准,第一个标准是不得低于用人单位同岗位最低工资或不得低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的80%,这是基本原则;第二个标准是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是最低限度。上述规定包含四层含义,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试用期工资,该工资标准高于上述法律规定的标准的,依照双方约定执行;二是,试用期工资应当体现同工同酬原则,试用期间劳动者提供的劳动价值应当与同岗位员工的相一致,不能低于同岗位员工工资的最低标准,严格贯彻同工同酬原则;三是,当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标准不一致时,执行时应当两者相比取其高;四是,贯彻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HR风险提示

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转正后工资的80%,也不得低于适时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典型案例

汤某诉某房地产公司补足试用期工资

案情简介

申请人:汤某

被申请人:某房地产公司

汤某于20116月毕业后,应聘到某房地产公司做文员。双方于20117月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4年,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工资为2500元,转正后工资为4000元。20126月汤某因个人原因申请辞职,办理离职手续时要求公司补足其在试用期期间工资低于转正工资80%的部分,房地产公司以公司已经按照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支付了试用期工资而拒绝汤某的要求。汤某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其房地产公司支付试用期期间工资差额。

审理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某房地产公司与汤某约定的试用期工资低于其转正后工资标准的80%,故裁决某房地产公司补足汤某试用期期间工资差额。

■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20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83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