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方政府主导

一、地方政府主导

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家庭承包经营制和村民自治制度的背景下,政府不再拥有直接介入村庄治理与发展的合法性,乡镇政府更多地依据法律制度规定对村庄治理与发展提供指导和支持。当然,由于惯性等因素的影响,乡镇和地方政府有时也会直接插手村庄治理与发展过程,但相对于改革开放以前的人民公社时期,应当说已经少得多,逐渐从直接干预转向了间接干预。调查发现,在2006年前的清漾村发展过程中,地方政府基本遵循着“乡政村治”国家制度原则,主要扮演村庄发展指导者和行政管理者角色,发挥指导和支持作用。

2006年后,根据习近平视察清漾村时提出的指示,江山市委、市政府开始着手清漾村毛氏文化保护、开发和村庄建设工程。在这一阶段,由于清漾毛氏文化保护与开发的特殊性、复杂性,村庄缺乏独立、自主保护与开发的能力,因此政府在清漾村庄建设与发展过程中扮演了极其特殊的角色。最为突出的是:(1)村庄建设的领导者。2007年2月,江山市委、市政府成立了专门的领导机构,聘请专家制定了专门的清漾历史文化村保护与开发和村庄发展与建设总体规划。(2)村庄建设工程的立项资助者。各级政府围绕清漾村毛氏文化保护与开发,审批了数十个立项资助的建设项目。(3)村庄发展政策的供给者。地方政府根据清漾村庄发展的问题和需要,出台了一系列专门性政策,对清漾村的建设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4)村庄建设的资源提供者。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各级政府近年在清漾村的开发与建设共计投入了大量的公共财政。此外,政府部门还提供了诸如村庄管理人员、毛氏文化研究人员、村庄规划专家等多种人力资源的支持。(5)村庄建设的组织协调者。江山市政府部门协调江山市旅游开发公司等参与清漾历史文化村落旅游项目的投资开发与经营,石门镇政府有时甚至直接参与村庄建设项目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可见,在2006年以后清漾村的建设与发展过程中,政府角色发生了重大改变。在这里,政府显然不再只是指导和支持者,地方政府特别是乡镇政府深度地介入了村庄建设工程和发展过程之中,实质已经转变为主导者。

根据调查所获资料分析,在村庄建设与发展中,政府主导具有独特的优势。因为政府具有强大的行政动员力,拥有庞大的财政资源和丰富的组织资源,可以形成强劲势能有力推动村庄发展,达到迅速发展、有效发展的目标。然而,政府主导也有其局限,有可能因政府的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管理而脱离村庄发展需要和村民群众意愿,难以有效地调动村集体和村民群众的参与积极性,村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满意度达不到理想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