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附则

九、附则

第五十一条 为使本《村规民约》得到有效的施行,凡违反本《村规民约》拒不改正或拒绝接受处理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批评教育,并在村民代表大会上通报批评。

2.暂缓参加村(组)各项承包活动。

3.暂缓生育和建房审批。

4.暂缓办理一切证明手续。

5.暂缓参与村级各项评选活动。

6.偷盗瓜果、毛竹、冬笋、树木、水产、家禽,损坏村民或集体利益的应照价赔偿,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理。

7.外来人员在本村居住的参照执行本《村规民约》。

第五十二条 本《村规民约》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五十三条 本《村规民约》由村民委员会制定并经村民会议通过施行,村民委员会和全体村民有权互相监督执行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