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土地管理
2025年09月26日
六、土地管理
第三十五条 农村土地、宅基地、自留地和自留山,属农村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不得以买卖或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村民建房要报规划、国土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工建设,严禁未批先建、批东建西、少批多建。庭院占地要依法合规。
第三十六条 村经济合作社和村民可根据实际对耕地种植结构进行调整,鼓励村民依法自愿进行土地流转。(大面积土地流转必须经过村民代表大会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未经批准不得在农田进行建房、挖沙、采石、取土等行为,破坏种植条件。经过批准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必须缴纳村集体复耕保证金,按照要求复耕完毕后不计息退还。
第三十八条 村经济合作社引导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支持和保护村民间合法的土地流转行为,促进农业规模经营。村公益事业征用农户土地,村民应积极配合,村委会须给予相应补偿。
第三十九条 自觉遵守一户一宅的规定,主动配合“三改一拆”工作,违章建筑要自觉自行拆除。
第四十条 村民履行好各项义务后,方可申请宅基地等主张,否则一律暂缓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