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山场承包合同

一、山场承包合同

发包方:江山市石门镇清漾村委、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江山市石门镇清漾村村民毛万阳(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发展村林业生产,经甲方讨论决定将坐落在周炉村上山顶山场使用经营权对外承包,并于2004年4月6日通过公开招标,由乙方中标取得山场经营权包括现有林木。现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就承包合同事项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将其所有坐落在周炉村上山顶山场68亩发包给乙方种、养殖管理。山场的四至界址是:东至周炉村田;南至周炉村虎坑口分水为界;西至周炉村山上分水下合水为界;北至周炉村田。

2.承包期限30年,从2004年4月6日起至2034年2月31日[1]止。

3.承包款总金额柒万元整(70000.00元)甲方收到承包款后须向乙方出具收据。

4.合同生效后,山场上原有的林木归乙方所有,乙方须办理完林木砍伐审批手续,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林木砍伐的审批手续,因此而支出的各种费用由乙方承担。

5.承包期间,乙方对山场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有权自决定在山场上种植林木及其他作物,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的经营自主权。

6.承包期间,乙方若种植用材林,那么有几次砍伐权,砍伐林木所得收益归乙方所有。甲方给予办理有关乙方所需的证明,其他手续由乙方自行负责。

7.承包期间,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一方擅自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以及承担对方因解除合同而提起诉讼的一切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差旅费、材料制作费用)。

8.承包期间,乙方不得在山场上建造永久性建筑物,甲方不得同意他人在山场上建房、造坟及其他有损于乙方的行为。

9.承包期间,如遇国家建设征用山场,征用山场的土地补偿费归甲方所有,山场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乙方所有。

10.承包期满,乙方必须拆除山场上的临时建筑物,如未拆除的,该临时建筑物归甲方所有,甲方不作任何补偿。

11.承包期满,乙方必须砍伐掉其所种植的林木,采伐迹地由甲方在当年或次年造上林木,并验收合格。

因甲方故意不协助办理林木砍伐审批手续,应甲方所需证明致使乙方无法砍伐其种植的林木而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并承担由此而提起诉讼的一切费用(包括聘请专业人员估价的费用、律师代理费、差旅费、材料制作费等)。

12.合同终止,甲、乙双方愿意继续承包的,应当重新订立合同。

13.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4.山场附图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期满后,乙方须按山场附图规定的四周界至将山场交还甲方。

15.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6.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份,送石门镇人民政府存档。

发包方:江山市石门镇清漾村村委、经济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毛善文 毛旭明

乙方代表签字(盖章):毛万阳

二〇〇四年四月六日

补充协议

甲、乙(即甲方:石门镇清漾村村委、经济合作社;乙方:毛万阳)双方在2004年4月6日签订的《山场承包合同》第11条“承包期满,乙方必须砍伐其所种植的林木,采伐迹地由甲方在当年或次年造上林木,并验收合格”的规定必须是在乙方经林业局审批同意砍伐的情况下方可进行,若有超出审批限额,超出部分乙方不得砍伐,可评估折价由甲方收购,也可在原合同同等条件情况下继续承包经营,并与甲方另行签订承包协议。原合同其他条款照旧不变。

本补充协议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应。

甲方:江山市石门镇清漾村村委、经济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毛大忠

乙方代表签字(盖章):毛万阳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