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平安建设
2025年09月26日
三、平安建设
第十六条 村民之间要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遇事要谦让、宽容、相互谅解。
第十七条 在经营、生活、借贷等社会交往中应遵循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原则。
第十八条 儿童、精神病人等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村民饲养管理动物造成他人损失的,饲主及管理人员要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村民确因生产生活需要投放鼠药等毒物时,必须事先通知并设立标志,防止发生意外。
第二十一条 积极配合村级调解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家庭和邻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应避免矛盾激化与扩大,应互让或和解,并及时申请村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不成功的,村调委会应上报乡镇(街道)调委会调解,当事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不论发生何种纠纷,不得以任何借口煽动村民到政府机关、学校、企业、医疗单位、村民委员会办公场所、他人住宅等地起哄捣乱、制造事端,不得寻衅滋事,扰乱社会治安秩序。
第二十三条 村民有义务监督社区矫正人员在村内进行教育改造,配合做好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