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的经济开发与经营利用
自然资源不仅具有生态价值,而且具有经济开发价值。在改革开放以来的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清漾村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和村庄自然资源创造的条件,尝试着进行林地的经济开发,实施承包经营。最为主要的有以下内容。
(一)板栗基地的开发与经营
1985年,江山市建立板栗基地(后被列为省板栗基地试验区),清漾村下岩山也建有一片板栗基地。1994年5月20日,为了加强对板栗基地的经营管理,经村委会商定承包给村民毛万根经营,并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因双方对板栗基地的实际情况缺少了解,后经过技术人员勘察分析后,于1994年11月8日重新签订承包合同。
根据合同规定,承包户有加强扶育管理的义务。如出现荒芜,村里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承包期满后承包方要完好归还板栗树。这些规定无疑是为了有效预防在开发中可能出现的山林乱砍滥伐,或疏于管理等导致山林破坏,呈现出清漾村集体组织对山林保护的重视。
(二)杉木林、茶园等的开发与经营
20世纪七八十年代,江山市为鼓励群众植树造林,采取了许多扶植措施,积极鼓励种植杉木,建设实用林。清漾村根据相关政策对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进行开发利用,通过村民承包经营的方式开辟杉木林、茶园等。荒山承包开发,实现了山体绿化,促进了山体保护和生态改善,推动了村庄经济发展和村民收入增加。
1984年底,清漾村经济合作社把村里74亩的正明山山场承包给本村村民毛延席开发,期限为20年。要求承包者必须在山场种植杉木、茶叶等,不得有荒山出现。承包者砍伐林木须凭证限期限额砍伐,否则将按有关政策处理。林木砍伐时,根据不同情况由承包户和村集体按不同比例分成。原集体营造林木砍伐按四六分成,村集体占40%,承包方占60%;承包方营造的林木按二八分成,村集体占20%,承包方占80%。承包方以实物上交,在山上兑现,砍伐工由乙方负责,其他开支按比例分成负责。
2004年4月6日,清漾村村委、村经济合作社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把坐落于周炉村上山顶68亩山场承包给村民毛万阳。承包期为30年,承包总额为70000元。调查时,毛万阳担任清漾村村民委员会主任。访谈中,他表示承包山林带来了一笔不少的家庭收入。
2014年4月,清漾村把正明山135亩的土地以每年52000元的价格流转给村民毛洪清用于发展种植业、林果业。
调查发现,清漾村的林地开发经营体现了几个原则:一是坚持林地保护性开发原则。林地的经济开发必须以山林保护为前提,不得破坏山林。二是利益共享原则。林地开发经营的收益为承包经营者和村集体即林地所有者共同享有,按一定比例分配。较好地体现了林地的双层经营制,增加了集体的经济收入。三是法治原则。林地的开发经营均签订相关合同,各方依法依规办理,较好地体现了法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