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村务民主决策制度

二、重要村务民主决策制度

村民自治制度强调民主决策,特别规定村级重大事务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这一村务民主决策制度改变了以往主要由村干部个人或少数人“拍板”决定的传统做法,让村民群众有权、有机会参与重要村务的决策活动,真正实现清漾村民的民主决策、自主决策,引导群众通过制度化方式进行政治参与。民主决策制度规定,涉及村民利益和村庄发展的重要村务,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集中讨论决定。村民代表决策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参加,所做决定应当经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民主决策及其实施过程的具体流程如下。

1.动议。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联名或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对村级重大事项提出动议。

2.审议。村党支委针对动议,通过走访和听证会等形式,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召开村两委联席会议进行审议,形成决议。

3.报审。将决议上报乡镇党委、政府,对其合法性、程序性进行审核。

4.民决。经乡镇党委、政府审核后的决议提交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依法进行讨论表决。

5.告知。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通过的决议,按照村务公开的要求,在公开栏张贴告知,并组织实施,接受群众监督,并报乡镇政府备案。

6.督查。经村民公决后的事项,在村党支部领导下由村委会负责实施,实施进展情况定期向党员大会、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村党支部要充分发挥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作用,由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对实施情况的监督。每月召开一次村务公开监督小组会议,对公决生效后实施完毕或正在实施的村务进行评议,进一步集中群众意见,倾听群众反映情况,提出补充完善建议,形成新决议。每一个项目完成后,村务公开监督小组都要对项目资金情况进行审计和验收,并向村民代表、党员、村民小组长及以上骨干会议报告。

7.建档。经表决形成的决议及具体实施情况,村委会组织有关人员及时建立档案。同时,明确村干部责任,根据《村干部工作报告制度》《质询评议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对在村级重大事务决策和管理中不按程序办事,独断专行,造成工作失误带来重大损失的,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有权追究其责任,视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直至依法罢免村委会成员职务。

近年,根据江山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清漾村正在实施民主决策机制。主要包括党组织提议、党员会“首议”、民情会评议和村民(代表)会决议等“四议”程序;进一步规范村级重大事务民主决策程序。凡是与村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按照党组织提议、党员会“首议”、民情会评议、村民(代表)会决议的程序进行科学、民主决策,充分吸收广大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在尊重民意、吸取民智的基础上,确保村级重大事项民主、公开、规范办理,切实解决村级组织随意决策、盲目决策的问题。同时,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党务公开、村务公开和财务公开,明确公开的内容、方法、时限、程序,特别是要把重大事务民主决策的结果和实施情况作为公开的重要内容之一,做到及时、完整、清楚公开。

在村民自治体制下,重要村务主要由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村民大会作为村庄最高决策机构,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根据清漾村不少村民外出务工,难以参加村民大会的具体实际,召集村民大会时也可每户派一名代表参加。村民大会拥有审议决定村庄发展规划和年度规划、听取并审议村委会工作报告和财产收支报告、撤换和补选村委会成员、审议决定涉及全体村民利益和重大事项等职权。

为了便于重要村务的讨论决策,清漾村从实际出发建立了一种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村各级人大代表、村委会成员和村党支委成员等组成,拥有审议修改通过村民自治章程和村委会各项管理制度,听取审议村委会工作报告、财务收支、收益分配报告、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实行情况报告,讨论决定村集体重大生产性投资项目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推选产生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讨论决定有关人事安排,评议村委会工作,反映和提出村民的意见建议等权力。联席会议每年召开不少于2次,由联席会议选举产生的主席团负责召集主持。主席团或“村两委”认为有必要,或1/3以上联席会议成员提议,可以随时召集联席会议。会议闭幕期间,一般日常事务由主席团研究决定处理。联席会议成员的建议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提出,村委会负责答复意见。每次会议村委会指定专人记录并由参会人员签名。联席会议决定事项,必须1/3以上成员参加,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同时,建立村民代表联系村民制度,各村民小组长负责向本小组传达会议精神,听取村民意见建议,负责向村委会反映,代表村民意愿决定村中事务。

一个时期以来,在清漾村治理实践中,时常出现联席会议由家属和亲戚代替参加会议的现象。近年,乡镇下派的村书记针对性地采取了一些举措,推出了一项新制度,规定由家属或亲戚代替参加联席会议者直接免除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