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三节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甲方:拆迁单位石门镇清漾村村民委员会

乙方:被拆迁户毛仕信

根据清漾历史文化村保护与新农村建设项目工程需要,确保开发项目建设步伐,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各项工程建设,根据国务院,浙江省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方和乙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拆迁房屋依据

因清漾历史文化村保护与新农村建设项目工程征地拆迁建设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中共江山市委关于清漾历史文化村保护与新农村建设项目有关问题协调会议纪要,确定清漾开发项目拆迁政策参照46省道改造的补偿政策实施房屋拆迁。而乙方所有的房屋以及附属物属于该项工程拆迁范围内,必须拆迁。

第二条 乙方房屋的基本情况及所得补偿金额

乙方必须服从清漾开发项目建设需要,统一将坐落在清漾87号的房屋,由乙方自行拆迁(降层),经现场丈量,建筑面积为116.2125㎡,建筑占地面积/㎡,土地证号为:/,房产权证号为:/。其中:

1.砖混合结构房屋补偿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评定补偿金额为/元,计/元。

2.砖木结构房屋的补偿:主房建筑面积102.1125㎡,每平方米评定补偿金额为220元,计22464.75元。附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评定补偿金额为/元,计/元。

3.泥土结构房屋的补偿:主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评定补偿金额为/元,计/元。附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评定补偿金额为/元,计/元。

4.简易房、牲口房、厕所: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评定补偿金额为_元,计/元。

5.棚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评定补偿金额为/元,计/元。

6.屋面楼梯间:建筑面积14.1㎡,每平方米评定补偿金额为30元,计423元。

7.附属物补偿金额计228.8元。(具体详见核算清单)。

8.临时过渡房补助费,按大、小、中户确定一次性补助,乙方/户,计/元。

以上三项总计补偿金额为(小写)23116.55(大写)贰万叁仟壹佰壹拾陆元伍角伍分。

第三条 补偿金额支付方式

本协议签订后付总补偿款的百分之三十,房屋拆除完毕后再付总补偿款的百分之六十,余款待新房按规划设计要求建好验收后付清。(不需要安置宅基地的,房屋拆除完毕后,补偿款全部付清)

第四条 房屋搬迁时间及奖励

乙方必须在2007年9月20日前将房屋拆除完毕,交出房屋所占用的宅基地。为确保安全,原旧房由乙方自行拆除,在拆房过程中,如有伤亡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在2007年9月20日前拆除房屋的由甲方给予适当奖励。

第五条 安置形式

经查实乙方为/镇/村村民,系农业人口/人,被拆房屋用地属集体土地,根据政策规定给予拨地建房,按农村私人建房规定的大中小户限额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落实。为此,移房宅基地落实在/,建筑占地面积/㎡,乙方在新建房屋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要求和提供的统一图纸施工,不得违章建筑,如出现违章建筑,乙方必须无条件自行拆除。

第六条 乙方在房屋建成后,可持本协议及市政府批准建房的有关资料,自行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

第七条 在签订本协议时,乙方应向甲方移交有关原房屋产权证及土地使用证件,由甲方统一向房管、国土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八条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共同遵守,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报清漾历史文化村保护与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一份。

甲方:石门镇清漾村村民委员会

乙方:毛仕信

经办人:毛万阳 毛大忠 徐雪莲

2007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