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德民俗
第一条 村民应自觉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
第二条 村民应积极参与村各种公益福利项目的建设。
第三条 村民有义务维护村内的和谐安定,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发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
第四条 村民应做到团结互助,邻里和睦相处,不搞宗派活动;崇尚科学,反对邪教,不搞封建迷信;抵制黄、赌、毒,自觉参与平安建设。
第五条 村民在主张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提倡文明过节和节俭办事,喜事新办,丧事从俭,破除陈规旧俗。倡导不放或少放烟花爆竹。
第七条 倡导殡葬新俗,尸体必须实行火化,骨灰应安放到集体公墓。
第八条 本村开展五好家庭、创业家庭、和睦家庭、美丽家庭、清洁家庭、平安家庭等评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