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落特色文化保护传承与开发利用的矛盾

一、村落特色文化保护传承与开发利用的矛盾

村落特色文化的保护传承与开发利用是辩证统一的。保护传承是村落特色文化开发利用的基础,合理开发利用则是村落特色文化保护传承的重要手段与方式。根据习近平同志在2006年视察清漾村时提出的“三个好”要求,以及乡村振兴战略的方针。保护传承与开发利用应当内在地统一于村落文化建设的全过程、全领域。在清漾村落特色文化保护与开发的实践中,虽然也注意到了两者之间的统一,但彼此之间的分离与失衡客观存在。突出地表现在重村落特色物质文化的开发利用、轻村落特色非物质文化的保护传承。

清漾村落特色文化具有广泛的内容,既有有形的物质文化,又有无形的非物质文化。从一定意义上说,优秀的非物质文化传统在乡村振兴中具有更重要的价值,在乡风文明建设中呈现更为重要的促进功能。然而,从目前政府主动推动的清漾村落特色文化保护与开发项目看,主要集中于清漾村落特色物质文化的开发利用。诸如历史文化名村保护与建设、古民宅保护与修缮、村落文化旅游开发等项目。有的虽然名义上是保护村落特色文化,但实践中最终无一例外地落脚于旅游开发利用,成了特殊意义的“保护性开发利用”。对于清漾村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虽然也采取了文献整理、节庆活动之类保护与开发举措,但相对于物质文化而言,因其难以迅速获得立竿见影的开发利用效果,事实上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忽视。不可否认的是,村落非物质特色文化的保护与开发具有特殊规律。在清漾村落特色文化保护与开发过程中,因缺乏专业的理论指导、有力的人才支持、坚强的财力支撑,非物质特色文化的保护与开发显得相对乏力。特别是对于优秀的民风家风等非物质文化传统的传承,因受多种因素制约而被有意无意地忽略。故此,未能在清漾村乃至更广泛的农村乡风文明建设中发挥应有作用,呈现其独特的社会价值与治理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