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严禁山边烧草烧灰,防止森林火灾发生,如因此发生火灾当事人要承担赔偿责任,严重的要承担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管好用好生态公益林和防洪林,采伐林木必须依法审批,严禁乱砍滥伐生态公益林和防洪林。
第四十三条 竹木在拖行下山时不得损害路边他人的作物,否则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村民不得侵害他人承包山林的财产,否则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承包山地与耕地相邻的,山地上的果树、林木、毛竹等,其枝叶不得伸展至耕地,应以果树、林木、毛竹的滴水在山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