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市石门镇清漾村“正明山”土地流转合同
甲方(发包方):江山市石门镇清漾村经济合作社
乙方(承包方):毛洪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有关法律、政策规定,为保护和合理使用土地,本着自愿互利、公正公平等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承包土地情况
土地位于石门镇清漾村“正明山”,面积135亩(含坟地、电杆墩),土地四至范围为:东至溪;南至田;西至田;北至田。
(二)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为30年,自2014年4月1日至2044年3月31日止。承包款(每年剔除坟地、电杆墩)为人民币52000元/年(大写:伍万贰仟元整元/年),首期承包款为壹拾年,之后以每叁年为一期,分期支付租金,在每期的三月底前付清下一期的租金。如租金拖欠壹年,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另行发包。
在承包期内镇级以上政府、部门如因项目建设需要征用乙方承包土地的,甲方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乙方需无条件服从。已交承包款按所涉面积和相应年限退还乙方,地面附属物归乙方所有,土地征用费归甲方所有。如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按照评估部门的评估金额给予乙方补偿。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承包期满后,山上的附属物、种植物,一个月内由乙方自行处理,不作价;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租权。
(三)土地用途
乙方承包土地限于从事种植业、林果业等农业用途,乙方可以在承包土地范围内建造必要的生产管理用房、晒场等临时农业生产配套设施(在规定的流转面积比例内)。
(四)廉政条款
甲乙双方权利义务
1.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2.严格执行清漾村正明山承包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有严重违反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甲方义务
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其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甲方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乙方义务
1.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自付的任何费用。
3.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五)甲方的权利义务
1.维护乙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2.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4.监督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5.有权制止乙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6.协助乙方按合同行使土地经营权,帮助调解乙方和其他承包户之间发生的用水、用电、土地界址等方面的纠纷。
(六)乙方的权利义务
1.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2.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3.依法享受国家有关土地和种植作物的补贴。
日期:2014年4月1日 日期:2014年4月1日
4.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
2.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解除。
3.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时,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八)违约责任
1.甲方违法收回乙方承包地,或者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活动,使乙方遭受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未按规定用途使用承包地、改变农业用途,或者造成土地永久性损害、土地荒芜的,甲方劝阻制止无效时可依法解除合同,并由乙方承担土地恢复费用。
3.其他违法违约行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处理。
(九)其他约定
1.本合同如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上级农村承包合同管理部门申请仲裁;不服仲裁决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本合同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石门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份。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方:清漾村经济合作社 承包方:
法定代表人:毛志红 毛万阳 法定代表人:毛洪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