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户口管理

八、户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婚嫁一般情况下只限本人户口迁入,如有子女随迁必须符合计生政策。

第四十七条 双女儿户家庭其中一女招婿,男方属农业户口需从外村迁入本村落户的,按正常婚迁办理落户。

第四十八条 村民离婚后,双方户口都在本村未迁出,双方或一方再婚者,需从外地迁入农业户口到本村落户,其他村民不得阻拦其户口迁入。

第四十九条 离异村民的子女,不能强迫其迁出本村。

第五十条 居民户口原则上不得迁入落户,确需迁入并经所在的村民小组同意后方可迁入,但不享受村组各种福利待遇和承包经营权、审批宅基地、集体资产分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