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漾村发展的重要启示

三、清漾村发展的重要启示

改革开放40年来的清漾村发展既有中国农村发展的共性,又有村庄发展的个性;既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也存在着不可否认的局限,为中国村庄发展提供了若干启示。

(一)构建合作、共赢的村庄发展命运共同体

清漾村的发展表明,合作发展是影响村庄发展的重要变量。村庄发展是一个多元主体参与的共建过程,参与建设的各个主体之间的关系状况直接影响着村庄发展的成败。今天清漾村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在合作的基础上取得的,当前清漾村庄发展中的局限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因为协同不足。在村庄建设和发展过程中,应当构建多元主体的共享机制,在共建的基础上实现共用共治共进,形成合作、共赢的村庄发展命运共同体。

第一,确立村庄发展的共同利益观。参与村庄建设的各个主体都是理性的,显然会有各自的利益考量,应当充分尊重各主体的利益追求。然而,各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并非一种排他的零和关系,而是相互依赖、彼此交融的共存关系。各个参与主体在村庄建设和村庄发展中处于共同的利益链条上。任何一个主体、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将影响其他主体、其他环节,导致共同利益链条的断裂。任何一个主体均不能在村庄建设和村庄发展中独善其身,要想自己获得利益,就必须让其他主体获得利益。因此,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促进其他参与主体的利益,努力将自身利益与全体参与者的利益有机结合起来,最大限度地实现共同利益。

第二,明确各参与主体在村庄发展中的权利与责任。每一项村庄建设项目,均需要正常签订共同开发与建设的合作协议,在协议中明确各方权利与责任,建立共建者之间的契约关系。将村庄建设和村庄发展中的合作共建置于契约关系之上,依法开展建设活动和项目工作,保障村庄建设和村庄发展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建立同舟共济、合作共进的伙伴关系。参与村庄建设和村庄发展的各方应当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为了实现共同的目标建立起共担风险、共享利益的伙伴关系。这就要求相互信任、同舟共济,相互沟通、平等协商,相互配合、共同担当,相互协调、互利共赢,相互支持、合作共进。

第四,构建多层次、多类型的多元协同格局。村庄发展是一个复杂的社会工程,势必由众多个建设项目、多方面发展工作构成。每个项目、每项工作往往有多个主体共同参与,形成多元协同关系。然而,在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建设项目和发展工作中,各个参与主体的地位和作用将有所不同,因此不能强求完全统一。相反,需要根据建设项目和发展工作选择多样化的协同方式。在宏观层次上,村庄发展需要党建引领、政府主导、村庄基础、多方协同。在微观层次上,具体的村庄建设项目和发展工作应当强调优势主导。谁在项目建设和发展工作上更有优势,就由谁来主导。进而构建优势主导的多层次、多类型、多元协同格局。

(二)创新协调、开放的村庄发展方式

清漾村的发展表明,协调、开放是村庄发展的必由之路。村庄发展是一个多方面相结合的系统性工程,一个面向市场、面向世界的开放性系统,系统的协调性、开放性直接关系到村庄发展的成效。今天清漾村的发展从某种意义上讲是协调、开放的结果,当前清漾村发展的局限也是因为协调、开放不足。在村庄建设和发展过程中,应当积极探索和创新发展机制,解决发展不平衡问题,实现村庄社会各个领域、各个方面的协调发展,有序推进村庄的全面振兴。解决村庄发展的内外联动问题,实现村庄内在动力与外在因素的有机结合,有效促进村庄的高质量开放。

第一,着力推动村庄的协调发展。村庄发展不协调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突出表现在经济先行,其他领域和方面相对滞后,严重制约了村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满足。应当以协调发展理念为引领,转变村庄发展方式,由过去片面强调经济发展转向全面关注各领域各方面的协调发展。更加注意调整各个领域、各个方面的发展关系,注重村庄发展的整体效能。为此,需要通过制度创新、产业创新、文化创新、科技创新“四个创新”,借助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五个振兴”,逐步推动村庄的全面繁荣。

第二,积极探索村庄发展的内外联动机制。封闭性发展是中国村庄发展的传统模式,突出地表现为自给自足,严重制约着村民生活质量和村民素质的提升。应当以开放发展理念为引领,积极探索村庄发展的开放机制,着力提高村庄发展的开放程度和开放质量,在努力挖掘村庄内部资源和内在动力的同时,积极引进村庄外部资源和外在力量,实现有效的内外联动,促进村庄更好、更快发展。

(三)探索以村民为中心的村庄发展道路

“以人民为中心”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12]这是改革开放40年的一条重要经验。改革开放之所以取得辉煌成就,在很大程度上是在于确立了一套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活力的制度机制。从一定意义上说,清漾村的发展强调了经济建设中心,突出了政府主导,但“以人民为中心”思想体现得不够充分,未能有效地调动村民群众的积极性。村庄发展未能达到理想效果或许与此存在一定关联。

从某种意义上讲,“以人民为中心”在村庄发展中最主要的是体现为以村民为中心,需要积极探索以村民为中心的村庄发展道路。

第一,坚持以村民需求为导向。“以人民为中心”意味着应当面对新时代村庄发展的问题,积极回应村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顺应民心、尊重民意、关注民情、致力民生,以村民群众的真实需求为导向选择村庄发展路径。一要建立和健全村民需求评估与识别机制。精准识别村民群众多层次、多类型、多方面的生活需求,而不是某些领导想象的、个别组织臆测的村民需求。二要探索和创新村民群众生活服务机制。借助供给侧改革和农村生活服务建设,不断满足村民群众的需求,提高村民的美好生活水平。

第二,坚持以村民参与为基础。“以人民为中心”意味着应当依靠村民群众,充分激发蕴藏在村民群众中的创造伟力。这就要求把政府主导与村民主体有机结合起来,切实保障村民参与在村庄建设和发展中的基础性地位。要通过制定和贯彻正确制度和政策,引领村民群众参与村庄建设和村庄发展过程。要通过建构合理的利益驱动机制,调动村民群众投身村庄发展的积极性。要通过健全民主制度、完善法治保障,确保村民群众依法享有广泛充分、真实具体、有效管用的民主权利。要运用灵活、多样的沟通方式,加强村民有效沟通,扩大村民有序参与。要借助互联网平台和智慧设施,创新新时代群众工作方法,引导村民群众积极参与。

第三,坚持以村民幸福为目标。“以人民为中心”意味着应当追求村民群众的幸福,加强幸福村庄建设。为人民谋幸福是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也是农村改革的初心和使命。在村庄发展中应当牢记初心和使命,自觉以村民为中心,以村民幸福为目标,积极探索新时代村庄振兴之路。通过乡村的全面振兴,让村民群众有更多、更直接、更实在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实现村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第四,坚持以村民满意为标准。“以人民为中心”意味着应当以村民群众的满意度为评价依据,需要通过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制度体系,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满意不满意作为检验和评价村庄建设和发展的重要标准。

【注释】

[1]卢福营:《能人政治:私营企业主治村现象研究——以浙江省永康市为例》,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5页。

[2]卢福营、应小丽:《村民自治发展中的地方创新——基于浙江经验的分析》,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页。

[3]徐勇:《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2页。

[4]《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52页。

[5]李克强:《论我国经济的三元结构》,《中国社会科学》1991年第3期。

[6]卢福营:《中国特色的非农化与农民社会成员分化》,《天津社会科学》2007年第5期。

[7]卢福营:《外出经营:农民的“创业—经营型”流动——以浙江温岭西瓜农外出经营为个案》,《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11年第6期。

[8]参阅卢福营:《新中国70年历史文化村落变迁:轨迹与逻辑 ——基于浙江省江山市清漾村的分析》,《理论月刊》2019年第10期。

[9]徐勇:《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2页。

[10]《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58—259页。

[11]卢福营、鲁晨阳:《村落特色文化保护与开发的策略选择——基于浙江省江山市清漾村的调查》,《杭州师范大学学报》2019年第4期。

[12]本报评论员:《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三论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大会重要讲话》,《光明日报》2018年12月21日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