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组织民主选举制度

一、村级组织民主选举制度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及《中共江山市委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等,清漾村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形成了一套民主选举制度。根据调查所获资料分析,30多年来,村级组织民主选举的基本原则始终没有发生根本性改变。

(一)选举的基本原则

1.党的领导原则。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换届选举必须在党的领导下有组织、有步骤地进行。清漾村的村级换届选举均是根据江山市委的统一部署,在所在的石门镇党委领导下进行的。镇党委在选举过程中以多种方式积极介入,保障选举过程的有序有效。严把用人关,坚持德才兼备原则,注重人选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致富带富能力。

2.民主原则。村级组织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其中,村党支委由党员选举,村民委员会由全体村民民主选举。换届选举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吸纳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提高群众的认同度。增强选举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各个环节民主、公开、公平。

3.依法按章原则。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有关法律制度,特别是《中共江山市委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的具体部署和规定,依法按章开展选举活动,遵守选举程序,规范选举行为。

(二)选举方法与流程

1.选举方法。清漾村的村级组织选举主要包括村支委和村委会的选举。换届选举一般按照先村支委、后村委会的顺序进行,分别采取不同的选举办法。

村党支委实行“三荐一选”制度,支委会成员经过自荐报名、党员推荐、群众推荐测评,然后提交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努力探索村党支委直选方式,由党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村党支部书记,进一步扩大党内民主。

由上级党委确定清漾村党支委职数后,先公开自荐报名(自荐对象全部报镇党委审查),然后组织党内推荐和群众推荐测评。在此基础上,确定初步候选人,报经镇党委考察和市相关部门联合审查后确定正式候选人预备人选。

根据党内有关规定,石门镇党委研究决定,党员因下列情况不能参加选举的,可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1)患有精神病或其他疾病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2)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3)虽未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但正在服刑的;(4)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5)外出半年以上的;(6)经通知拒不参加会议的。有选举权的党员实到会数达到应到会数的五分之四,选举有效。选举设监票人1名、计票人2名。监票人由党员在非候选人的党员中推荐,经党员大会通过。计票人由上届村党支部委员会指定,在监票人监督下工作。制作选票时候选人以姓名笔画为序排列。选举人不能填写选票的,可由本人委托工作人员按照选举人的意志代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填写选票时,对选票上所列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不赞成票或弃权票。赞成的在其姓名上方空格内画“○”;不赞成的画“×”。如另选他人,要在候选人后面的长空格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并在其姓名上方空格内画“○”。在候选人姓名上方不做任何符号的视作弃权。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选举所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被选举人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党员数的半数,适得当选。如果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多于应选名额时,则以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遇得票相等不能确定谁当选时,对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以得票多者当选。当选名额少于应选名额时,是否进行另行选举,由镇党委研究决定。支委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的书记及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委员,报镇党委审批和备案。

村委会选举严格按照“一法两办法”和当地政府的选举政策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实行村委会成员“自荐海选”“海推海选”制度,凡有志于为村民服务的选民,均可自己报名参与竞选。建立了村委会干部任职资格审查制度,设置了具体的自荐报名条件,在政治思想、法律意识、年龄、学历、致富能力、组织管理能力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对原则上不能提名为候选人的范围做出具体要求。经资格审查合格后,直接提交村民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在村委会选举中单独设立妇女委员岗位,落实妇女候选人,实行专职专选。为加强和改进党对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领导,村党支部主要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进入村民选举委员会并主持工作。

2.选举流程。为保障村级组织换届选举的有序进行,有关部门对村支委和村委会选举分别设计了一套详尽的流程。

村支委换届选举流程:党委会研究实施方案——组织信访评估——制定信访调处预案——述职评议及承诺考核——召开动员会——宣传发动——任职条件公告(第一号)——自荐报名——党委会初审——初审合格对象公告(第二号)——集体谈话——签订选举纪律承诺书——竞职演说——党内推荐——群众推荐测评——党委会确定候选人考察对象——报市联合审查——组织考察——党委会研究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候选人预备人选公告(第三号)——召开党员大会选举——召开支委会选举产生书记(或党员大会直接产生书记、委员)——选举结果公告(第四号)——支部初步分工——党委审批。

村委会换届选举流程:村委会换届选举调查摸底——乡镇党政联席会议组织学习有关法规,研究制定实施方案,成立指导小组,确定各村村委成员职数,确定选举日——乡镇动员会进行全面部署及培训工作人员——召开村两委会,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关于组织开展换届选举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研究本村实施方案和工作措施——由村级党组织主持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选民登记并公告——讨论通过村委会选举办法,确定正式选举日,讨论决定总监票人、总计票人等选举工作人员——组织自荐报名工作——自荐报名者资格审查——确定并公布村委会经政审合格的自荐报名竞选者,讨论委托管理办法——组织经政审合格的自荐报名者进行治村竞选演说,并公告委托投票情况——组织正式选举投票,统计、公布、上报选举结果——组织新老村委工作交接——整理建立选举工作档案,搞好总结,并组织新村委会成员上岗培训。

(三)选举纪律

村两委选举有严格的纪律要求,以端正选风、严肃选纪。首先通过建立集体谈话制度,由石门镇党委组织竞选对象集体谈话,重申选举程序,强调选举纪律,弘扬正气、狠刹歪风邪气,促进选风民风的好转。建立竞选人选举纪律承诺制,对经审查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竞选人,在选举前签订选举纪律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选举纪律和违反纪律所应承担的责任,从思想上警示参选对象。同时,石门镇在每次村级换届选举中,会开展信访评估工作,不断建立健全群体性、突发性信访调处机制,确保清漾村选举期间的稳定和谐。

依照江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严肃村级换届选举工作有关纪律的文件,清漾村在选举中严格遵守“十条禁止、八条否定性纪律”的规定:(1)严禁在换届选举期间参与、纵容和指使他人进行各种非组织活动;(2)严禁通过送礼、变相送礼、贿选、拉票等手段干扰和破坏选举;(3)严禁用诬告、造谣等手段对候选人进行恶意中伤和打击报复;(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不得插手、干预村级换届选举工作;(5)不得随意传播、泄露村级换届人事安排工作方案,对出现的一些错误思想倾向和不正常议论要严肃制止;(6)不得借机突击花钱购物或滥发奖金实物,不得请客送礼铺张浪费;(7)不得伪造、编造会议凭证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8)不得借换届之机随意、频繁转移党员组织关系,不得违反程序突击发展党员;(9)村干部离任后,应立即停止原职务活动,不得讨论、决定和审批人、财、物等事项,换届期间必须坚持重大事项村两委讨论、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的制度;(10)村干部离任后,要在10天内做好交接工作。选举期间,村支委和村委会的公章由石门镇委镇政府集中保管。

在村级换届选举中,参选者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应当宣布其当选结果无效。(1)以金钱、财务收买选票的;(2)以金钱、财务雇佣他人拉票的;(3)造谣污蔑、恶意中伤其他竞选对象,造成恶劣影响的;(4)以暴力行为强迫他人,以达到自己选举目的的;(5)在选举过程中强行抢夺他人选票或强行代人画写选票的;(6)选举过程中抢砸票箱,殴打选举工作人员的;(7)故意涂改他人选票或伪造得票情况的;(8)其他严重干扰和破坏选举工作的。同时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是党员、干部的要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直到追究有关法律责任。对严重触犯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