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的林地承包经营政策

一、地方政府的林地承包经营政策

据调查,从1981年始,江山市开展稳定山林权、划定自留山和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的“三定”工作,进行定权发证,把山林分为自留山、集体统管山、责任山。1982年7月,江山市开始对全市所有山林进行所有权登记。1984年下半年开始,江山市继续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将一部分原为集体统管的山林承包到户经营,并于1987年成立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领导小组,以区为单位组织专门队伍,逐乡、逐村分批进行林业责任制完善工作。2004年5月9日,中共江山市委办公室、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了《关于长期稳定山林承包责任制的通知》,要求在2004年底前,全面完成山林承包责任制的延包完善工作,完成林权证的换发证工作,建立完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制度。

通过政策文本分析,长期稳定山林承包责任制的主要内容:

(一)已经划定的自留山要保持不变,由农户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对权属明确的尚未核发自留山权证的本次要依法核发。

(二)已承包到户的责任山要继续保持承包关系。

1.上一轮责任山承包到期后,原承包做法基本合理的,可直接续包,新一轮责任山承包期统一到2054年。

2.已经签订承包合同的责任山,但还没到法定承包期的,这次要一起进行延包,承包期统一延长到2054年。

3.签订新一轮承包或延包的责任山合同,原则上按照“稳定不变”的要求进行。

4.农户不愿意继续承包的责任山,可交回发包集体另行处置;原承包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其责任山承包期满的,或者承包期未满但无人经营的,由集体收回另行处置;承包方全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原承包的责任山没到法定承包期的,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经营,也可自愿交由集体收回处置,不再办理延包手续。承包期满的由集体收回另行处置。

(三)对目前仍由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山林要明确主体,分类指导,积极探索有效的经营方式。

1.凡群众比较满意,经营状况良好的村集体林场、股份合作制林场、联合林场,要继续保持经营形式的稳定。

2.凡已经通过招标、拍卖等形式实行有偿流转的,如合同未到期,仍按原合同执行,不得任意更改;已经到期的应实行公开招标,有偿流转。

3.其他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山林,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等形式确定经营主体,将经营权明晰到个人;对造林难度大的宜林荒山,可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将一定期限使用权无偿转让给有能力的单位或个人开发经营,但必须限期绿化。

4.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山林不管实行哪种形式确定经营方式,都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决策,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享有优先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