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民主管理

五、民主管理

第三十一条 积极参与基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配合村里开展民主法治村创建活动,巩固和发展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成果。

第三十二条 村务、党务要在村务公开栏中定期公开。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如集体资产处置、土地承包权调整、集体经济分红、村干部报酬、村公益事业经费筹集方案和建设承包方案等应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三条 建立民主理财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参与制订本村集体财务计划和管理,负责对本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以集体名义变更与处置村集体资产等均为无效,村民有权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