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村落特色文化保护与开发的命运共同体

三、构建村落特色文化保护与开发的命运共同体

村落特色文化保护与开发是一个多元主体参与的文化共建工程,参与建设的各个主体之间的关系状况直接影响着村落特色文化保护与开发的成败。应当构建村落特色文化保护与开发多元主体的共享机制,在共建的基础上实现共用共治共进,形成患难与共的命运共同体。

确立村落特色文化保护与开发的共同利益观。参与村落特色文化保护与开发的各个主体都是理性的,显然会有各自的利益考量,应当充分尊重各主体的利益追求。然而,各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并非一种排他的零和关系,而是相互依赖、彼此交融的共存关系。各个主体都只是村落特色文化保护与开发项目建设中的一环,处于共同的利益链条上。任何一个主体、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将影响其他主体、其他环节,导致共同利益链条的断裂。任何一个主体均不能在村落特色文化保护与开发项目建设中独善其身,要想自己获得利益,就必须让其他主体获得利益。因此,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促进其他参与主体的利益,努力将自身利益与全体参与者的利益有机结合起来,最大限度地实现共同利益。

明确各主体在村落特色文化保护与开发中的权利与责任。每一项村落特色文化保护与开发项目,均需要正常签订共同开发与建设的合作协议,在协议中明确各方权利与责任,建立共建者之间的契约关系。将村落特色文化保护与开发的合作共建置于契约关系之上,依法开展建设活动和项目工作,保障村落特色文化保护与开发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建立同舟共济、合作共进的伙伴关系。参与村落特色文化保护与开发各方应当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为了实现共同的目标建立起共担风险、共享利益的伙伴关系。这就要求相互信任、同舟共济,相互沟通、平等协商,相互配合、共同担当,相互协调、互利共赢,相互支持、合作共进。

(本专题报告原发表于《杭州师范大学学报》2019年第4期,编入本书时有格式调整和个别删节与修改。)

【注释】

[1]关于“六尺巷”的故事流传着众多版本,故事内容大致相同,都是两家邻里争宅基地向做大官的家庭成员求援,大官回信赋诗一首,训导家人要礼让:“千里修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长城万里今犹存,不见当年秦始皇。”据不完全统计,上述故事涉及的历史人物有安徽桐城的张英士(康熙年间的大学士、礼部尚书),河北蔚县的魏象枢(清康熙年间左都御史、刑部尚书),山东聊城的傅以渐(清朝第一个状元、顺治年间武英殿大学士兼户部尚书),浙江江山的毛恺(明朝隆庆年间刑部尚书)等。

[2]孙宇凡、蔡弘:《项目制的边界:生产、异化与制度建构——基于L区的“社区民生”政策过程的分析》,《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18年第6期。

[3]吴思斌:《乡村振兴需多元力量共同参与》,《人民论坛》2018年第32期。

[4]科斯:《企业、市场与法律》,上海三联书店1990年版,第123页。

[5]卢勇:《重视农业文化遗产价值,助推乡村振兴》,http://news.njau.edu.cn/2018/0903/c70a95850/pagem.htm,2018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