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婚姻家庭
第二十四条 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反对男尊女卑,双方应共同承担家庭事务和管理家庭财产。
第二十五条 实行计划生育,育龄人员自觉采取避孕节育措施,已婚育龄妇女自觉参与环孕检。
第二十六条 对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的老人,其子女必须确保老人所需的粮食和生活必需品的消费。老人丧偶后有再婚的自由,子女不得刁难、干涉。老年人有权用遗嘱等方式处理自己的财产。
第二十七条 父母、继父母有承担未成年或无生活能力子女的抚养义务,不准虐待病残儿童。
第二十八条 符合入学条件的儿童必须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第二十九条 参军光荣,适龄青年有服兵役的义务。
第三十条 监护人要加强儿童教育管理,防止因用火、用电、玩水不慎引发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