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落特色文化所有者与经营者的矛盾

二、村落特色文化所有者与经营者的矛盾

从现代产权理论看,产权是指所有者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4]但是,在产权实践中,所有权与经营权是可以分离的。从法理上讲,清漾村落特色文化的所有权无疑归属于清漾村集体和村民。但清漾村因受制于资金和人才等资源的短缺,无力自主保护与开发村落特色文化。在此背景下,在政府主导下引入了江山市旅游公司等社会力量共同开发与建设,不同形式、不同程度地出让了部分村落文化资源的开发经营权,进而形成了村落特色文化的“两权分置”现象。

在“两权分置”的背景下,所有者与经营者势必需要追求自身利益,两者之间的利益协调构成村落特色文化保护与开发协同共建与正常展开的重要前提。但是,受利益驱动,不同的产权主体之间发生矛盾与冲突在所难免。调查发现,在清漾村的特色文化保护与开发实践中,作为投资经营者的旅游公司显得相对强势,在清漾村落文化旅游项目运行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作为所有者的清漾村及其村民相对弱势,基本处于被动的无奈地位,缺乏应有的话语权和合理的利益分配权。由于两个产权主体的地位不平等,在村落特色文化保护与开发项目运作过程中形成了村落特色文化资源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矛盾。比如,清漾村落文化旅游项目主要由江山市旅游公司投资建设和开发经营,拥有项目决策权和经营管理权。而清漾村作为特色文化资源的所有者,理当以特殊方式参与项目决策与运行,并享有一定的利益分配权。但访谈中村民们一再提及,村组织和村民在项目决策与运行中难以与旅游公司实现平等的交涉,所有者的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同时,因项目经营的经济效益不佳,作为毛氏文化资源所有者的清漾村基本不能从中获取利益。据了解,近年旅游公司每年向清漾村给付10万元,包含清漾毛氏文化资源的使用费,以及景区保洁和秩序维护等费用。对此,清漾村干部和群众以不同方式表达了不满,获得感不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