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整理项目工程建设合同书-

一、土地整理项目工程建设合同书-

甲方:石门镇清漾村经济合作社

乙方:枫林镇枫一村 周某某

为了使工程保质保量,按期完工,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将清漾123.29路渠工程承包给乙方施工(机耕路长781米,宽4米,高0.4米,渠道长781米,宽1.2米,高1.6米)

(二)承包价款计人民币壹拾零万零仟叁佰柒拾零元整(¥:100370元)。涵管由甲方提供,乙方负责安装,不另计报酬。

(三)承包方法:包工包料,甲方监督材料的质量和使用数量。

(四)乙方投标交押金5000元,工程完工50%后如数退还。如中标不做工程,押金没收。

(五)标准及规格:见甲方施工要求、施工图纸、工程量计算表。如工程需要改增工程量,需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出具工程变更联系报镇实施小组审批后方可施工,并按实际增减工程量结算工程款。

(六)付款办法:工程完成总工程量的50%后,付承包款的30%,工程完工付承包款的30%,通过镇项目实施小组验收合格后付30%,其余10%作为质量保证金在市级验收合格一年后无质量问题的付清。

(七)乙方必须听从甲方实施员的技术指导,质量监督,甲方施工员要做好质量检查记录,如发现有质量不符合工程标准、要求的,乙方必须负责无偿返工。

(八)工期:乙方必须在合同生效后5日内开工,于2003年3月20日前完工。

(九)奖罚:乙方在工期内未完工,超出一天罚10—30元,以此类推。

(十)乙方要加强施工安全管理,若发生安全事故,责任由乙方自负。

(十一)其他事项: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二)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鉴证单位各执一份。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石门镇清漾村经济合作社(章)

乙方:枫林镇枫一村 周某某(章)

鉴证方:石门镇土地整理项目实施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