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资源的开发与复合产权的生成
在旅游开发的实践中,旅游资源的所有者往往因自身缺乏开发能力而引入他者共同开发,由此形成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建构起独特的复合型产权关系。从法理上讲,同一旅游资源在开发中会形成多元产权主体和产权形式,不同产权人依据产权属性获取与之对等的收益。在清漾村旅游开发过程中形成的复合产权结构如图1所示,主要包含了所有权、收益权、经营权、开发权与管理权几类,主要涉及的产权主体有清漾村村民个人、村民集体、江山市委、江山市政府、江山市旅游开发公司等。其中不同的产权主体因对开发对象实施作用的不同享有不同的产权。
图1 清漾村旅游开发过程中的产权结构
清漾毛氏祖祠是清漾村的标志性建筑,在旅游开发中建设成为清漾古村落旅游的核心景点之一。首先,清漾毛氏祖祠作为清漾毛氏家族共同创造并留存至今的遗产,属于清漾毛氏族人祭奠祖宗的特殊场所,承载着特殊的宗族寄托和文化价值,祖祠的宅基地也应当为清漾村集体所有,因此清漾村和毛氏家族对于旧祖祠拥有不可置疑的所有权。然而,由于年代久远,管理缺失,加之特殊的社会原因,祖祠曾毁于一场火灾,只留下一些残迹。基于旅游开发与旅游资源保护的需要,地方政府通过对其管辖范围内旅游资源的统一规划与管理的权开始介入清漾旅游资源的开发管理中。2008年,祖祠在政府推动的清漾文化古村落旅游开发过程中开始得以修复。2010年,江山市委、市政府斥资1860万对清漾毛氏祖祠进行原址复建。因此,在旅游景区尚未开始运营之前,清漾毛氏祖祠的所有权归清漾村集体所有,而地方政府具有管理权。然而,随着景区的进一步开发运营,更多主体的介入,其产权进一步分解为所有权、管理权、经营权、收益权,祖祠的所有权归属关系也发生了微妙变化。
地方政府在最初做出统一规划与直接的财政投入后,清漾祖祠便由国有企业江山市旅游开发公司负责经营管理和投资修缮。旅游开发公司相关负责人认为,祖祠的旅游开发主要由本公司投资与经营,并赋予新的文化内涵和商业价值,因此其不仅享有祖祠的经营权也享有现有祖祠开发的收益权。在访谈中,有人曾提及办理祖祠的房产证事宜,事实上这将涉及旅游开发中清漾祖祠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不同于一般的建筑物和房产,旧有祖祠及承载祖祠的土地即宅基地均属于清漾村集体所有,但因旅游开发公司对旧有祖祠修缮的资金介入,现作为景点的祖祠所有权归属发生了变化。清漾毛氏祖祠不仅仅是清漾毛氏宗族祭祀祖先或先贤的场所,同时还是具有商业经济价值的景点,其产权也被分割为多种形式。政府和旅游公司作为祖祠复建和开发的投资者,拥有一定的所有权,由此形成了清漾村、政府、旅游公司共有的旅游资产,且旅游公司具有经营权。从法理上讲,祖祠旅游资产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应当分别依据所有权与经营权享有祖祠旅游开发的收益权。如此,在旅游开发过程中,清漾毛氏祖祠的所有权、经营权、管理权、收益权分离,形成了一种极其特殊的复合型产权。
祖宅作为清漾古建筑之一,也是清漾村重点开发的旅游资源。清漾村的祖宅归清漾村集体所有,江山市旅游开发公司以租赁经营方式介入旅游开发,每年支付清漾村一定租金获得祖宅的使用权与经营权。旅游公司在租赁经营过程中对祖宅进行修复完善,将原来的水泥地面重新复古做成“三合土”。如此,清漾村保留了祖宅的所有权,以及凭所有权获取了经营权转让的租金。按合约规定,租赁期间村民不再享有旅游开发公司对祖宅经营所带来的经济收益。即在旅游开发中,祖宅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清漾村保留对祖宅的所有权并获取租金收益,而旅游开发公司享有祖宅的经营权及其收益。
毛子水故居也是当前清漾村落旅游的一个重要景点。故居所有权归属原住居民(毛子水后裔)。旅游开发公司通过租赁方式获得故居的经营权和使用权,对故居进行改造修复,改造成为现在的毛子水故居景点。因此,原住居民(毛之水后裔)保留对其房产的所有权,并通过经营权和使用权的转让获得租金。旅游开发公司通过租赁的方式获得使用权与经营权,并借此拥有景点开发带来的收益权。
清漾村属于景中村,除以上重要景点之外,整个清漾古村落均属于景区,对于古村落内的公共场地、古村道、文川溪、古民居建筑群、古清漾塔等,产权归属极其复杂,既有集体所有的,也有私人所有的;既有政府公共财政投入建设的,也有旅游公司投资建设,还有民间捐款等社会资源的介入。综观清漾村全局,当前清漾村旅游开发的物质形态旅游资产,已经形成了极其复杂的产权关系。
非物质形态旅游资源的开发同样存在着复杂的产权关系。清漾村的旅游开发是以清漾毛氏文化为核心、以历史文化资源为依托而展开的,游客往往是因慕名清漾毛氏文化而来,其旅游开发本应围绕着文化价值的挖掘与保护而深化,但当前旅游公司更多的是以可视化的古建筑实物开发为主要对象,关于毛氏文化为主的非物质旅游资源的挖掘与开发尚不充分。清漾古建筑虽是清漾毛氏文化的载体,但如果没有清漾毛氏文化这个精髓,这些载体便如同废弃的旧房子将失去存在的价值与意义。从某种程度而言,旅游公司对清漾祖宅与祖祠的修缮开发是一种对建筑物的开发而非对文化的挖掘。同时,在旅游开发过程中,清漾毛氏文化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尚未被有效利用与评估,对其知识产权的使用与权益归属的界定仍然处于模糊状态。一方面,村民尚未意识到毛氏文化作为他们独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产形态,理应拥有其“知识所属权”,且有权要求旅游公司对其进行有偿使用;另一方面,旅游开发公司在进行开发宣传时,虽尚未有偿获得清漾毛氏文化品牌的使用权,却以清漾毛氏文化为宣传主题对清漾旅游进行日常宣传。这就产生了一种复杂的情形,即清漾村在尚未对其毛氏文化品牌进行确权的情况下,旅游开发公司一方面在无偿使用其知识产权,另一方面又在免费宣传扩大清漾毛氏文化品牌的影响力。
在旅游开发过程中,清漾村的旅游资产形成了多种所有权、多种经营权并存的格局,所有权与经营权两权分离,且具有不同的分离方式。清漾村的旅游开发以政府为主导,在旅游开发伊始,当地政府直接参与投资、旅游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活动,成为清漾旅游开发的利益相关者之一。在景区的经营管理中,作为国企性质的旅游开发公司,对景区进行了大量投入,拥有一定的所有权,掌握着最直接的经营管理权,且享有旅游开发所带来的收益权。而清漾村的原住居民在具体的旅游开发经营中除了部分村民自主从事相关旅游产业外,其余旅游开发活动村民尚未有效参与。此外,清漾村虽具备旅游资源的所有权,但不参与景区门票收益的分成及景区其他盈利分成,影响村民参与景区建设的积极性。而旅游开发公司每年仅拨付16万元给清漾村作为接管清漾景区的经济补偿。其中8万元按清漾村在册人头平均分配给村民,另外8万元用于景区卫生保洁费用和家禽圈养费的开支。由此可见,村民在旅游开发中获得的经济收益是非常有限的,更多的经济收益主要来自从事旅游开发相关产业(如民宿、超市等个体经营)带来的经营所得。
总体而言,在清漾村落旅游开发过程中,尚未建构起共建共享的利益共同体和收益分享机制。由于利益分享机制的不完善,景区的提档升级和未来发展将会受到深刻影响。因为利益分享机制决定着旅游开发给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带来差别化影响,致使这些利益相关者在应对未来变化时会采取或合作,或抗争,或冷漠等差异化行为。随着景区游客量的增多,以及景区由4A级升级为5A级旅游景区战略的推进,这一看似较好的旅游发展态势却给不同的利益主体带来甚至相反的收益。一方面,旅游公司掌握着景区的经营权及收益权,随着游客量的增多及景区升级必然带来更多经济效益;另一方面,清漾村只拥有景区的部分所有权,而不享有景区门票收益权且负责景区环境卫生管理。随着游客量的增多必然会加大景区负荷,增加景区环境卫生恶化的可能性,而景区的提档升级对环境卫生的要求标准自然提高,增加了必要的保洁费用于支出且提高了保洁难度。但由于旅游开发公司因接管清漾景区而拨付给清漾村的管理费用固定不变,这就意味着随着旅游开发效益的提升,清漾村人只能眼看着旅游开发公司的经济收益增加,而自己的收益不增反降。长此以往,势必加剧利益分化和矛盾冲突,严重影响清漾村及其村民对旅游开发的积极性和配合度。因此,亟须构建合理的利益分享机制,将不同产权主体纳入旅游资源的开发管理甚至保护当中,明确拥有不同产权的主体应享有的利益分享比例,共担共享因旅游开发带来的收益与风险,充分调动利益相关者各方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