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和完善村落特色文化产权制度
2025年09月26日
二、创新和完善村落特色文化产权制度
村落特色文化是一项特殊的文化资源,也是重要的文化资产,涉及广泛的产权及其利益问题。在村落特色文化保护与开发的实践中,因无视其产权识别与保护引发了一系列产权纠纷与权益矛盾,需要在乡村振兴过程中创新和完善村落特色文化产权制度。最为迫切的内容如下。
建立村落特色文化产权保护制度。村落特色文化涉及广泛、内容复杂,需要有关部门做出顶层设计,建构原则统一的识别指标,制定产权认定方式与流程,指导和规范村落特色文化的界定、分类与产权认定,并确定专门机构负责村落特色文化的产权认定工作,对村落特色文化的产权进行统一认定。在此基础上,出台关于村落特色文化产权保护的专门性法规和政策,合法推动村落特色文化的保护与开发,依法保障村落特色文化的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侵犯村落特色文化产权人的权益。同时,可以有效地防止村落特色文化保护与开发的随意性、主观性,一定程度地避免无序开发造成村落特色文化破坏与损害。
实行村落特色文化的“两权分置”制度。一般而言,村落特色文化的所有权归属村集体或村民个人,但受多种因素影响,村落特色文化的所有者往往缺乏保护与开发能力,政府和社会力量就有可能介入村落特色文化保护与开发过程,形成独特的产权关系,如若处置不当有可能引发矛盾与冲突。有必要借鉴农村集体土地“三权分置”、宅基地“两权分置”的做法,实行村落特色文化的“两权分置”制度。即村落特色文化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可以分开,所有权归村集体或村民个人,经营权可以多种方式转让给有能力保护与开发的企业、组织和个人。村落特色文化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分别依据所有权与经营权而拥有相关权益,并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