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漾村的林地经营政策
1982年,清漾村登记在册的共有山林27块,面积3807亩。村级山林被分为自留山、集体统管山、责任山三类。如狗山、鱼山、清明山、月亮山、门花山等为责任山,毛头竹山、中龙山、龙口山、凤凰山等为自留山。自留山划分到户,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山上的林木,一律归农户所有。清漾村于1982年6月和1982年9月分两次对村民的自留山进行确权登记。责任山(类似于责任田)按人分到户,由农户承包经营,需要上交一定的承包款。集体统管山大部分由集体统一经营,统一管护,收益归集体所有。部分集体统管山林承包给个人进行荒山开发,并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承包合同条款中都明确要求承包者必须进行保护性开发,不得抛荒,以及种什么,如何砍伐等。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或者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调查发现,清漾村的林地政策相对稳定,但也根据国家政策和地方政府要求而调整。2004年,根据江山市委办公室、市府办公室《长期稳定山林承包责任制的通知》和石门镇党委、政府《关于做好我镇长期稳定山林承包责任制工作的实施意见》,清漾村结合本村实际,于2004年9月9日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了《石门镇清漾村关于长期稳定山林承包责任制的决议》,明确村级山林的所有权、经营权及其流转等相关问题,对各产权者的责、权、利,以及村级山林承包经营、林地承包权流转、收益分配等方式均做了明确规定,开始实行第二轮山林承包延包工作。
石门镇清漾村关于长期稳定山林承包责任制的决议
根据江山市委办公室、市府办公室《长期稳定山林承包责任制的同志》(市委办[2004]52号)和石门镇党委、政府《关于做好我镇长期稳定山林承包责任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石委发[2004]31号)文件精神,结合本村实际,经本村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自留山政策
本村原已经划分到户的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自留山上的林木,一律归农户所有。
二、集体统管山政策
本村有统管山12块,面积1630亩。其中,通过公开招标承包的212亩。对于未承包的统管山由集体统一经营,统一管护,收益归集体所有。以后要承包,须由村两委以上干部集体商量决定,定好承包基数、承包期限等进行公开招标。对于已承包的山林,此次继续按承包合同执行,待合同期满后收回集体再公开招标承包。
三、责任山政策
1.本村的责任山原合同已于2015年1月1日到期,根据上级有关政策,由原承包户直接承包,承包期签到2054年12月底止;2015年以前的责任山上缴等政策,按原合同约定执行,2015年5月2日以后的责任山上缴等政策,按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新决议办法执行。
2.责任山上缴基数,按1985年签订的责任山承包合同规定的木材数量并按当年的木材中间价折成现金上缴,上缴款须在12月31日前交清。
3.对于个别不要继续承包责任山的农户,可将本户的责任山退还集体,由村统一定好基数、承包年限进行公开招标,承包期签到2054年12月止。
4.对于“五保户”“全家农转非”“绝户”的责任山,先不办理承包手续,待合同期满后,责任山由发包方收回;对于自愿提前退包的责任山由村收回,统一招标承包,山上的原有林木进行适当折价。
5.人口增减矛盾解决办法:在2015年以前出现的人口增减等仍按1985年划分责任山时的规定不予找补;对于2015年1月2日以后的人口增减矛盾采用动钱不动山的办法解决,对于新增人口每年每人给予2元的补贴,对于减少人口在上交款不变的情况下每年每人找出1元。人口增减计算办法是,人口截至2015年1月1日24时止的统计数与该户1985年参加划分责任山时的人口数相比,增加的人口为增加数,减少的人口为减少数,一定39年,找补款年年结清。
四、其他政策规定
1.如果本村的山场以后被列为生态公益林,那么山场内林木由村派人管护,工资由村统一支付,上级政府补助资金由村集体与经营户各半分成。
2.山场经营权流转需经村集体同意,流转后上交款仍由原承包户按合同规定上交,流转的合同期须在村与户签订的合同期限之内。
3.占用林地采石,开矿等须经村集体同意,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林地征占用后,土地补偿费由村与村民小组各半分成,林木损失补偿费归承包户,所损失的山场集体不再增补,上交款免交。
4.违约责任。承包户在规定期限内未交清上交款的,村集体有权中止合同收回承包山场另行发包。
五、本决议与2004年9月9日由本村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应到本村村民代表32名,实到22名,同意通过本决议的22名。
村民代表签名或盖章
总体而言,清漾村关于山林第二轮承包延包规定比较全面具体,突出了“长期稳定”的原则,确保了山林承包者的利益和山林保护开发的可持续性。调查得知,2005年因高速公路建设,国家征用了部分自留地和自留山,相关的征用土地就是按照这一决议的规定处置的,并得到了村民的认同与支持。
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推进,清漾村积极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陆续制定了若干相关的林地政策。比如,2007年,清漾村召开了村两委、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等参加的山体绿化工作会议,经集体讨论决定,本村村民所涉及的山场由村集体统一规划、统一安排,村集体出树苗及劳力给予绿化种植,所涉及村民的山场将由村集体每年补助,所有种植树木由村统一护理,山林权仍归村民所有,其他人不得干涉。为了封山育林,村民需要砍伐树木的,由村集体统一审批,村民同时砍伐。后来,为响应国家的生态文明建设号召,打造生态示范村,清漾村对林地的经营政策做了小幅调整,对部分山林实行封山育林,进一步加大山林的保护力度。
可见,清漾村的林地经营政策呈现出若干明显特点:第一,清漾村的林地经营政策是国家政策与村庄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既充分体现国家政策原则,特别是坚持了国家关于林地承包经营长期稳定的政策原则;又较好地结合了村庄的具体实际,因村制宜制定和调整林地经营政策。第二,清漾村的林地经营政策是民主决策的成果。在林地经营政策制定与实施过程中,村民群众积极参与,集体决策,较充分地体现了群众自治和基层民主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