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林管理的村规民约
村规民约是村民实施自我管理的基本依据,具有较强的约束力。清漾村的祖辈就极其重视村落的自然环境,《清漾毛氏族谱》的“二十四约戒”中就有“毋强砍山木”族规。改革开放以来,清漾村共制定过三个不同时期的村规民约,每一个时期的村规民约都体现一定的时代性,均有山林管理的相关规定。
1999年制定的村规民约规定:
1.严禁滥伐、盗伐树木。滥伐林木的,每根罚款50—300元;盗伐林木的,每根罚款100—500元。
2.严禁在山场或山场附近随便用火。不按规定用火未造成火灾的,对当事人处以10—50元的罚款,并予以纠正。造成火灾的,对当事人处以500—2000元的罚款,并由当事人负责赔偿损失。采伐火烧木的,在当年或次年种上林木,苗木款和造林费由当事人承担。
3.情节严重的或屡教不改的上报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2008年制定的村规民约规定:
第十二条 不盗伐国家、集体、他人的林木和损毁政府明令保护的珍稀树木。砍伐承包经营的山林,必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严格按照审批的数量、范围伐木,及时补种树苗。各家各户积极植树造林,绿化环境。
2014年制定的村规民约规定:
第四十一条 严禁山边烧草烧灰,防止森林火灾发生,如因此发生火灾当事人要承担赔偿责任,严重的要承担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管好用好生态公益林和防洪林,采伐林木必须依法审批,严禁乱砍生态公益林和防洪林。
第四十三条 竹木在拖行下山时不得损害路边他人的作物,否则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村民不得侵害他人承包山林的财产,否则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承包山林与耕地相邻的,山地上的果树、林木、毛竹等,其枝叶不得伸展至耕地,应以果树、林木、毛竹的滴水在山地为准。
村规民约的约定俗成和潜移默化增强了清漾村村民的山林保护意识,促使村民能较自觉地依法、依规、依约进行山林保护性开发。正因如此,造就了清漾村青山葱茏的良好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