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族法学的学科体系
2026年02月28日
(一)关于民族
法学的学科体系
自吴宗金、张晓辉主编的《中国民族法学》出版以来,关于民族法学学科体系的争论逐渐趋于微观。秉持认真的态度,学者们试图不断进行完善。冯广林、熊文钊研究了比较民族法学的概念、内容、意义、现状和不足等问题,认为通过法律手段调整民族关系是全世界共同面临的迫切问题,对其发展持乐观态度。[1]廉睿、孙蕾认为,在当代语境之下,民族法学也面临着诸如学科体系尚未发育完整、研究进路尚未确立、学科地位尚不明晰等一系列问题与挑战,这些问题构成了民族法学发展进程中的“合法性危机”。唯有明确民族法学的“综合法”属性、重视民族法学领域中的“软法”资源、借鉴相邻学科的多重研究方法,方能实现民族法学的理论更新与良性发展。[2]胡利明认为,民族法学应来源于法学学科系统,民族法学的准确学科特征是定位于法学传统学科状态,归类于传统法学学科领域,民族只是法学学科的具体属性特征,显现民族特色成为其独特标志。法学学科既是民族法学的学科根基,又是其学科特征,还是关联其他法学二级学科专业的通用性内涵特征,更是将民族法学纳入法学一级学科范围内研究的核心学科要素内涵,有效地纠正习惯性误导的学科特征,还原民族法学的法学学科本色。[3]胡利明认为,民族主体、民族权利(权力)、民族行为规则和民族责任成为科学构建民族法学学科体系的“四大件”:民族主体发挥主体效用,成为民族法学研究的主体要素;民族权利(权力)构成民族法学的核心关键;民族行为规则引领民族法学的方向、路径和方法;民族责任成为民族法学的“兜底责任”,共同构筑出特色分明、本色纯正的民族法学学科体系。[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