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财政税收权利的研究
2026年02月28日
(三)关于财政税收权利的研究
金燕翔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财政自治权进行了系统研究,认为伴随转移支付制财政税收体制改革产生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并未能解决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赤字猛增的问题,对此提出了建议。[73]周忠学从公共财政维度出发研究了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认为财政资金管理的自治权、税收管理的自治权、财政援助接受权三个方面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完善的主要内容。[74]王倩倩、薛天光对民族自治地方转移支付制度进行了研究,认为应当按照事权与财力相匹配原则,根据民族自治地方不同的事权,提供不同的资金支持,具体为:内部事权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扩大民族自治地方相应的财权与财力、一般性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外溢性事权的资金来源包括政策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代理性事权的资金来源主要依靠专项转移支付。[75]王玉玲梳理了新疆资源税改革的内容和影响,分析了民族自治地方税收收益权,提出了其实现的基本框架:明确民族自治地方税收收益权,赋予民族自治地方部分税收立法权,以税收管理权的落实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税收收益权。[76](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