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少数民族习惯法的研究
杨平、李乐认为,民族习惯法在民族地区社会治理中具有参与协调、民意认同、灵活变通以及成本低廉等特点,应当积极引导习惯法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相适应。[29]李鑫提出,民族习惯法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能够起到传承和保护少数民族文化、贯彻国家法律与政策、针对性解决少数民族地区特有纠纷、有效解决民族地区宗教问题等作用。[30]谢尚果、杨勇采用经济学的理性选择、集体行动的成本、博弈论等理论为分析工具,认为国家法和少数民族习惯法都是一种理性的规则安排。如果这种规则性的安排是以自愿合作的,就有可能完全消除外部成本;如果不属于自愿的契约安排,则必定会形成外部成本。依据帕累托改进路径发现国家法和少数民族习惯法关系的均衡是一种动态的均衡。[31](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