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族区域自治权流失的对策
陈坤墙认为,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设置和运行中,自治权存在缺位、定位的问题,应当通过建立对杂居、散居的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保护机制、完善地方政权设置的法制建设、强化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立法工作、有条件地引进和实行民族文化自治的政策和制度等措施来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60]王传发从公共政策的视角来探讨民族区域自治,用E县为个案阐述了民族区域自治运行中的五种偏离表现:自治权的旁落,自治立法权行使混乱,变通权行使缺失,自治条例监督、保障机制缺失和自治机关的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不平衡。分析了产生偏离的原因,并提出从党政职能分开获得体制支持,增强自治意识形成精神动力,完善法制建设、提供制度供给和提升行使自治权的能力、培养驾驭技巧四个方面来规范民族区域自治运行。[61]汤法远研究了民族区域自治建设中自治权的双向流失、政策过程的完善、政策理念的创新、政府职能模式的构建、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民族法制建设、各民族权利义务关系的平衡等一系列问题。[62]韩慧、徐会平认为,实践中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非内生性、民族自治地方财政的非自足性、自治机关的双重性以及自治权的非彻底化等因素,严重影响了民族区域自治权的有效行使和落实,并提出了对策。[63]黄元姗认为,在新一轮城市化进程中存在忽视乃至侵犯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现象,应当确保上级国家机关依法履行义务、确保自治机关依法民主行使自治权、确立法律责任制度,使自治州的建置及其相关制度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得到有效实施。[64]贺琳凯、汤法远认为,自治权的双向流失依旧严重、政府的政策过程面临严峻挑战、经济本位理念引发诸多问题、政府职能模式不合理、民族干部的数量和质量存在较大差距、民族法制建设存在问题、新的民族性权利和利益失衡越发明显等问题值得重视。[65]戴小明、盛义龙认为,当前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自治权配置存在自治权边界不清晰、行使不够充分,或虚化、或不具禀赋性、或不具有可操作性等问题,可从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立法自治权、财政自治权与行政自治权三方面进行分析,以探寻自治机关自治权配置科学化的基本目标与路径选择。[66]刘玲认为,城镇化使民族人口散居化程度不断提高,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供给和民族区域自治权实现形式产生了新的要求,需要顶层设计与制度实践的有机统一。[67]田钒平认为,应当通过配套立法构建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与上级国家机关有效履行职责法律约束和保障机制。[68](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