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少数民族法制史的研究
我国少数民族法制史是中华法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各少数民族历史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少数民族法制史的研究,是中国民族法学的重要使命,旨在搜集中国传统民族法制经验与古代国家民族立法资料,正本清源,以史为鉴。张晋藩认为,作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华法系,是以汉族为主体,各民族共同缔造的,它凝聚着少数民族的法律智慧,吸纳了少数民族优秀的法文化成果,是各民族的法律文化与法制经验相互交流与吸收的结果。各个少数民族在中华法系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都做出了自己的贡献,而少数民族的习惯法与民间法,同样构成并丰富了中华法系的内涵。在统一多民族的古代中国,经过经济、政治、文化等多方面的推动,形成了多元一体的中华法文化。[1]李鸣认为,目前我国少数民族法制史的研究特点有:权威性的专门研究格局基本形成;该研究领域学术质量和学术品位大幅度提高;民族地区学者和少数民族学者积极参与;跨学科各具特色的研究和综合性研究并重;多种研究方法的大胆尝试;探讨了一些学术难题。下一步要重点做好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准确把握少数民族法制和中华法系的关系;理顺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关系;强化对相邻地区不同民族共同法律生活的研究;注重少数民族传统法律文化的转型和传承;注重少数民族法制史的研究与构建“法治”社会的联系;关注世界各国民族法制的进程和经验教训。[2]朱艳英认为,当前西南少数民族法制史的研究形成“描述性”法史学和“解释性”法史学两种进路,应当在此基础上把坚持历史学本位与历史人类学方法的运用两者有机结合,以拓展其研究领域和深化分析。[3](https://www.daowen.com)
民族法制史的研究成果集中反映在中国传统民族法制经验、古代国家民族立法、民族地区司法体制和纠纷解决等方面。为了便于清晰地认识,我们按照中国古代民族法制史、中国近代民族法制史、中国共产党民族法制史三个阶段来划分。鉴于行文和篇幅限制,本书只选择少部分成果来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