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草地
管理的研究
王天雁等人认为,现阶段民族地区草地管理仍然是以农区耕地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分散经营模式,并不利于生态保护和牧民持续增收;联户经营是能够兼顾生产效益和生态保护的最优制度选择;应当尊重民族地区牧民的集体选择和草地经营的特殊性,在法律制度完善时适度开放草地经营的主体范围和经营方式。[129]乌兰等人论述了鄂温克族自治旗林草矛盾背后的制度博弈,并试图引入“多中心自主治理”模式寻求化解矛盾的治理之道。[130]
学者们围绕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环境资源立法问题还展开了许多研究,在此难以逐一详细介绍。这些研究,涉及西藏自治区地热能风能资源立法、苍山洱海立法保护、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制、地方自治政府环境法律责任、贵州少数民族环境保护、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法律保护、西部民族地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等问题。